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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 北京市施行两个大气污染防治新标准(全文)

2017-03-01 09:5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排放大气污染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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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排气筒监测要求

6.2.1工艺设备或车间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口,按DB11/1195的规定设置废气采样口和采样平台,

并符合GB/T16157、HJ/T397、HJ/T373及HJ/T75、HJ/T76、HJ732的规定。

6.2.2本标准规定的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可以任何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获得平均值,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

6.2.3对于工业炉窑,应同时对排气中含氧量进行监测,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2)换算为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断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若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对工业炉窑基准含氧量或基准排气量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若没有规定的,基准含氧量按9%进行换算。以电为能源的炉窑按实测浓度计。

6.2.4生产工艺废气及其他废气按实测浓度计,但不应人为稀释排放。

6.3无组织排放监测要求

6.3.1单位周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监测按HJ/T55、HJ/T194、HJ691的规定执行,根据污染物的排放、扩散规律,当受条件限制,无法按上述要求布设监测采样点时,也可将监测采样点设于单位周界内侧靠近周界的位置。

6.3.2单位周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监测,可以任何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浓度偏低的,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获得平均值。

7标准实施

7.1本标准由市和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

7.2在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7.3标准条款中出现“应”或“不得”用语的,应理解为具有与限值规定相的效力,不符合该条款规定视为超标。

7.4关于在线监测数据的达标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新标准涉及污染物项目51项,删除硝酸雾等9项尚无监测方法的污染物项目,新增苯乙烯等8种污染物项目。加严了丙烯腈等30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即有组织排放),加严了镉及其化合物等16项单位周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有机化学品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85-2017)为新制定的标准,标准实施分为两个时段,第一时段从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第二时段自2017年7月1日起。标准适用于现有有机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有机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实施后通过有组织、无组织排放限值和工艺控制要求等措施,引导从生产全过程控制VOCs和颗粒物的排放,有效减少无组织排放。

延伸阅读:

浙江:《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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