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标准正文

3月1日起 北京市施行两个大气污染防治新标准(全文)

2017-03-01 09:5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排放大气污染北京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4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

4.1时段划分

4.1.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现有污染源执行第Ⅰ时段的排放限值。

4.1.2自2017年7月1日起,现有污染源执行第Ⅱ时段的排放限值。

4.1.3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污染源执行第Ⅱ时段的排放限值。

4.1.4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4.2排气筒排放浓度限值

4.2.1有机化学品生产过程中,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执行表1和表2规定的限值。

4.2.2表2中大气污染物选择控制项目根据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他环境管理文件的要求确定。

4.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4.3.1有机化学品生产过程中,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执行表3规定的限值。

4.4排气筒高度要求

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具体高度及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4.5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4.5.1生产设施应采用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应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

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

4.5.2生产装置中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的控制要求见附录A。

4.5.3其他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见附录B。

5监测

5.1企业监测要求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检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2排气筒监测

5.2.1应按DB11/1195的规定设置废气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并满足GB/T16157和HJ/T397规定的采样条件。

5.2.2排气筒废气的采样监测应按照GB/T16157、HJ/T397和HJ732的规定执行。

5.2.3排污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HJ/T75中相关要求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5.3无组织排放监测

5.3.1生产车间外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位设在车间门或窗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

5.3.2厂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应按HJ/T55的规定执行。

5.3.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位污染物浓度应以任何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

5.4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

大气污染物浓度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4规定的方法执行。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市和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有机化学品生产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A.1适用对象

挥发性有机物流经以下可能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设备或管线组件,应采用挥发性有机物探测器进行泄漏检测:

a)泵;

b)压缩机;

c)释压装置;

d)取样连接系统;

e)阀门;

f)开口阀门及管线;

g)法兰及其他连接件;

h)其它密封设备(搅拌机密封处、装卸接合部位等)。

A.2挥发性有机物泄漏认定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则认定为设备与管线组件发生了泄漏:

a)目测设备与管线组件存在液滴滴下现象;

b)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值超过表A.1规定的限值。

延伸阅读:

浙江:《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VOCs排放查看更多>大气污染查看更多>北京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