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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附全文)

2017-03-03 11:5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标准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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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经费,形成项目计划;

(三)下达项目计划任务;

(四)项目承担单位成立编制组,编制开题论证报告;

(五)项目开题论证,确定技术路线和工作方案;

(六)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七)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进行技术审查;

(八)公布标准征求意见稿,向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九)汇总处理意见,编制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

(十)对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进行技术审查;

(十一)编制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

(十二)对标准进行行政审查;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行政审查包括司务会、部长专题会和部常务会审查;其他标准行政审查主要为司务会审查,若为重大标准应经部长专题会审查;

(十三)标准批准(编号)、发布;

(十四)标准正式文本出版;

(十五)项目文件材料归档;

(十六)标准编制人员工作证书发放;

(十七)标准的宣传、培训。 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图见附1。

第六条 除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外,对于 环境管理工作中急需的其他标准,在材料齐备、体例格式及表述规范、与现有标准体系协调一致的基础上,由归口业务司提交科技标 准司,报主管标准的部领导批准后,可直接从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 环节开始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七条 科技标准司作为环境保护部标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其职责为:

(一)维护标准体系的科学性、完整性和协调性;

(二)会同归口业务司制定项目计划,下达项目计划任务,负责 项目计划调整及重大事项协调;

(三)跟踪监督项目进展及完成情况,必要时参加项目开题论证 会、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送审稿技术审查会等;

(四)会同归口业务司组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 标准送审稿技术审查会,并负责提请部常务会审查;

(五)办理标准批准(编号)、发布、文件归档、工作证书发放 事宜;

(六)统一组织标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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