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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附全文)

2017-03-03 11:5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标准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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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项目工作周期为从下达项目计划起至提交标准报批稿止,一般为2年,个别重大项目可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三条 部门预算确定后,科技标准司以部办公厅函的形式下达开展项目工作的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通知后,在15个工 作日内填写计划任务书和任务合同书,细化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归口业务司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计划任务书和任务合同书,并在30个 工作日内核准并返回。

第二十四条 标准制修订工作应严格按项目计划进行,原则上 不进行调整。因经济、技术以及其他有关因素发生重大改变,原项目计划不能适应这些变化或出现不宜继续制定和实施标准的情况,归口业务司可提出项目计划调整申请,由科技标准司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分管部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成立标准编制组和开题论证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项目计划任务后成立标准编制组,由项目负责人担任编制组组长。承担单位应在 4 个月内编制完成开题论证报告(见附4),报送归口业务司并抄送技术支持单位。

第二十六条 技术支持单位对材料进行审查(见附5),归口业 务司审核后,在收到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返回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标准开题论证相关材料, 并在15个工作日内再次报送。

第二十七条 归口业务司主持召开项目开题论证会,对开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见附6)。论证会专家组由包括环境管理、工业行 业、污染治理、环境监测等方面的7名以上专家组成。

论证结果由专家组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记作“通过”“不通 过”和“弃权”,需85%以上的专家表决“通过”方为通过论证。专家组形成论证意见(见附7),专家组长签字确认。未通过审查的标准,项目承担单位须在30个工作日内再次提请开题论证。

第五章 编制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

第二十八条 标准编制组应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见附8)。制订的标准将取代现行标准的, 应在标准中明确地表述标准之间的替代关系。

第二十九条 在环境质量标准制修订工作中,应对国内环境质 量状况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收集有关监测数据和环境基准研究成果,对比分析其他国家的环境质量标准。在此基础上提出环境质量 标准草案,并对其可行性进行论证和说明。

第三十条 在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修订工作中,应对相 关行业的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掌握国家的环保和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确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和控制项目,根据行业主要生产工艺、污 染治理技术和排放污染物的特点,提出标准草案,并对标准实施进 行成本效益分析,预测行业的达标率。

第三十一条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应按照《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 168)的规定开展制修订工作。

第三十二条 标准的技术内容应具有普遍适用性和通用性。标准涉及的技术原则上应是通用技术,涉及的产品应已商品化并有2 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利用标准为企业做宣传或推销。标准中不得规定采用特定 企业的技术、产品和服务,不得出现特定企业的商标名称,不得采 用尚在保护期内的专利技术和配方不公开的试剂。

第三十三条 工作周期为2年或3年的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分别在接到项目计划任务后14个月或18个月内编制完成标准征求 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报送归口业务司并抄送技术支持单位。

第三十四条 技术支持单位对材料进行审查(见附5),归口业 务司审核后,在收到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返回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标准征求意见材料,并在 15个工作日内再次报送。

第三十五条 归口业务司主持召开标准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审查内容见附6)。审查会专家组由包括环境管理、工业行业、污染治理、环境监测等方面的7名以上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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