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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试行)》(全文)

2017-03-08 13:3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市场新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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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为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聚焦新疆工作总目标,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有序参与我区环境监测服务,规范环境监测市场,促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良性发展,新疆环保厅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环境监测服务

社会化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 放管结合 优化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6〕84号)、《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101号)精神,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有序参与我区环境监测服务,规范环境监测市场行为,促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良性发展,现就我区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战略举措,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环境监测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环境监测公共服务,开放服务性环境监测市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信用监管、协同监管、行业监管和企业自律的监管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形成以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为骨干、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共同参与的环境监测管理新体制。

(二)基本原则

1.厘清职责,有效服务,促进供给。明确政府与市场在环境监测服务领域中的关系,厘清政府部门在制度建设、政策制定及监管方面的职责,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供有效服务,激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有序发展,改善监测服务供给,促进环保供给侧改革,为我区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培育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把握需求,有序放开,稳步推进。立足区情,准确把握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的环境监测服务需求,科学界定政府环境监测职能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服务范围,有序放开环境监测服务业务领域,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服务性环境监测业务,积极引导环境监测行业健康发展。

3.协同监管,信用约束,社会共治。构建工商、质监和环保等部门间信息互通、联监联管工作机制,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建立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构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体系,通过实施强制评价,向社会公布诚信记录,接受社会监督,维护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明确职责,优化管理

自治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规定条件和规定程序为社会环境监测企业积极做好登记注册工作。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办理资质认定手续,发放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名录管理,规范社会监测机构行为,依法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实施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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