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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7-03-08 15:1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活垃圾餐厨垃圾黄山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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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近日黄山市政府为提高立法质量,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发布了《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意见稿指出,(运输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管理和处罚)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运输车辆应当统一外观标识并及时清洗、消毒。违反前款规定,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具体内容如下:

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未纳入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组织机构)市、县(区)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管理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纳入综合考核,由城市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并逐步提高,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按照县(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交通、水利、卫生计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市容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共享信息,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职权明确)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除有特别规定的外,本规定所涉及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

第六条(城市规划和标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公众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自觉维护市容整洁;对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投诉或者举报。

第八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文化(新闻、出版)、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工作,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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