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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代为履行,相关费用由有关责任主体承担,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对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进行处罚。(市环保局、国土局牵头,市住建委、规划局等配合)
2.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
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按照国家统一要求,2017年底前,按照先规划后实施、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以影响农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编制完成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市、旗县区两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并报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住建委、规划局、农牧业局、财政局等配合)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各旗县区要结合地区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完成国家、自治区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市国土局、农牧业局、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委、规划局等配合)
3.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以及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监督,建立相关机构的诚信档案,将第三方机构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住建委、规划局牵头,市农牧业局、国土局等配合)
4.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各旗县区环保局要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市环保局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对各旗县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住建委、规划局、农牧业局等配合)
(六)严格监管各类土壤污染源。
1.明确监管重点。
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基本农田集中区、产粮(油)大县、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及服务人口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区域。(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国土局、住建委、规划局、农牧业局等配合)
2.加大执法力度。
适时制定或修订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农牧业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现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技术导则。(市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经信委、国土局、住建委、农牧业局、水利局、工商质监局、林业局等配合)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经信委、国土局、住建委、规划局、农牧业局、安监局、公安局、林业局等配合)
3.加强工矿污染防治。
加强日常环境监管。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监测结果向所在旗县区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有关旗县区环保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区域开展环境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各级环保部门要定期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及工业园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巡查,督促企业和工业园区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非正常运行情况。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市环保局负责)
规范企业拆除活动。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旗县区环境保护、经信部门备案,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赤峰金剑铜业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云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要在拆除活动开始一个月前将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报当地环保部门、经信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配合)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以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区域为重点,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建立矿产资源集约开发机制。自2017年起,我市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逐步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市环保局、安监局牵头,市经信委、国土局等配合)
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持续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加快推进产业升级,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推行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实施深度治理,进一步削减重金属排放量,防控环境风险。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严把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关,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加快推进现有涉重金属行业企业进入园区集聚发展,新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原则上应布局在规范设立的工业园区内。到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要达到国家、自治区控制要求。(市环保局、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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