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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典型案例

2017-03-20 08:59来源:中国环境报关键词:电镀污染物环境污染犯罪环境监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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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鲤城盛皇工程机械配件厂 违法排放重金属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16年6月27日,泉州市鲤城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鲤城区盛皇工程机械配件厂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工人王有洲正在一间旧厂房内从事化学镀加工,黄褐色的废液沿着厂房的小水沟流向墙外的荒草地。据执法人员询问了解,2016年5月以来,配件厂负责人蒋宝宝在厂区内搭建一间简易作坊,雇佣王有洲对该厂的机械配件进行非法化学镀加工、售卖,从而牟取暴利。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没有经过任何处理设施直接外排,给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监测结果显示,该机械加工厂外排废水中总镍浓度241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240倍,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二、查处情况

2016年6月29日,泉州市鲤城区环保局对泉州鲤城盛皇工程机械配件厂进行立案审查(泉鲤环保〔2016〕立字第4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三)项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1〕17号,环境保护部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复)规定,总镍属于重金属污染物。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污染环境罪,符合《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入罪标准。泉州市鲤城区环保局将案件依法移交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立案侦办。2016年9月30日,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判决泉州鲤城盛皇工程机械配件厂负责人蒋宝宝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判处王有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王有洲和蒋宝宝环境法律意识淡薄,完全不清楚排放重金属废水的危害性,亦不知加工厂外排含镍废水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因此,环保部门应当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宣传力度,组织企业负责人旁听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庭审。以专题形式,通过电视传媒、报纸新闻、微博微信等多渠道、多角度进行宣传,以营造懂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原标题:2017年1月《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 执行情况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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