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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保流域环境管理体系科学运行 应厘清这四个问题!

2017-03-22 10:05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李国军关键词:流域水环境水污染防治法环境监管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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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结合《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在立法上明确流域水环境管理的体制,明确统管与分管之间的权责边界,并使相关法律之间保持相互一致或者衔接。

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无论是统管部门还是分管部门,都是按行政区划分要素设置的,缺少针对流域全系统、全要素的综合管理。面对当前流域生态系统呈现的结构性、功能性破坏情况,现行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生态保护的新要求。因此,建立高效、权威的流域管理机构,对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监管和执法势在必行。

目前,我国的流域管理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水利部设置的流域水行政管理机构;一类是水利部和环境保护部双重管理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水资源保护机构作为流域水行政管理机构的单列机构,以水利部的领导为主,更多地体现在对水资源开发使用的管理上,而缺少对水环境保护的监管和执法。在省级层面,辽宁省曾有过按流域设置管理机构的尝试,在全国首次为河流“划区设局”,成立了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但并没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型经验。

今年2月初,中央深改组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方案》。而去年中办和国办印发的《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也明确了“试点省份要积极探索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跨地区环保机构,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的要求。

以流域为管理单元,遵循了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更符合水环境保护的内在规律,也利于破解当前区域分割式监管和执法的困境,提高流域水环境保护的整体成效。

笔者以为,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应结合省以下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在国家、省、市3个层面来统筹考虑。

在国家层面,依托现有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成立流域水环境保护机构;在省级层面,通过整合或调整现有涉水部门水环境管理的相关职能,组建流域水环境保护或监察执法机构;在市级层面,整合现有区县环境执法力量,设置流域水环境执法机构。

为确保流域环境管理体系科学运行并发挥出整体效能,笔者认为,当前需要厘清4种关系。

首先,厘清流域水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确保法律界定和授权要明确统一。

法律法规是政府部门设置机构和明确职责的重要依据。现行的水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等。《水法》明确“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水污染防治法》明确了水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监管体制,但没有针对流域水环境保护或水污染防治进行专门的明确。

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都是水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但现行法律对两者的管理体制却并不统一。目前,我国有关环境管理体制的立法分散于各种法律法规甚至是规范性文件当中,但按流域进行水环境监管和执法尚缺少法律的支撑。

同时,单行法对于分管部门的职责界定也过于笼统和简单。比如,对于水行政等分管部门,《水污染防治法》只提到“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但是这个“各自的职责”是什么在法律上并没有给出明确界定。因此,有必要结合《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在立法上明确流域水环境管理的体制,明确统管与分管之间的权责边界,并使相关法律之间保持相互一致或者衔接。

此外,也可考虑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对当前环境管理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难题,诸如环保部门地位、地方政府和各分管部门承担的管理职能以及部门间相互协调、配合和监督的程序等,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明确,从而形成配套完善的法律支撑体系。

其次,厘清流域水环境保护与水资源保护之间的关系,组建国家层面的流域水环境保护机构。

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都是水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水资源保护应是水环境保护题中应有之义。目前,国家层面设置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虽然由水利部和环境保护部实行双重管理,并负责水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在流域内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但因机构性质和历史沿革等原因,环保职能弱化,环保作用发挥有限,亟须根据形势任务的变化进行适时可行的调整。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因此,国家层面可依托现有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组建流域水环境保护机构。同时,在管理体制上,将现有的双重领导改为单一领导;在单位性质上,由事业单位调整为由法律或国家授权的政府机构;在承担职能上,承担流域包括水资源保护在内的水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管和执法职能,同时还包括流域水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的编制、流域内开发项目审查和监督管理、对流域各级地方政府的监督,以及跨省断面水质监测及跨省污染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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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流域环境监管机构设置需厘清四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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