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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野|各国环境警察权利有多大?

2017-03-24 09:18来源:中国环境新闻作者:郑军关键词:环境警察环境保护法环境污染犯罪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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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我国环境执法力度不断加大。2015年,全国共有适用《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案件10091件,移送适用行政拘留案件2079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685件。2016年,全国移送适用行政拘留案件3968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963件,同比分别上升91%、16%。

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环境形势依旧严峻,发展与保护之间的矛盾依然突出,环境污染犯罪依然会呈高发态势。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基层环境执法力量相对薄弱,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取证和惩处缺乏强有力的手段,调查过程中,往往容易发生犯罪嫌疑人逃匿和销毁证据等行为。

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采取的执法手段,基本上以行政执法为主,时常面临阻碍执法、抗拒执法等情况,有时甚至还存在对违法行为执法不严、以罚代刑等问题,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效果。

国内环境警察设立情况

为遏制环境污染案件频发的势头,从2006年起,我国一些地方陆续开始探索环保公安联合执法模式,如河北省安平县公安局在县环保局设立了环境保护派出所,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大幅降低了环境犯罪入刑门槛。

同年,环境保护部联合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联合执法7项机制,运用刑事手段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在此背景下,我国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了设立环境警察的尝试。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我国共有河北、辽宁、内蒙古、江苏、贵州、山东、重庆、北京8省(自治区、市)在省级层面成立了专职的环境警察队伍,还有许多地市和区县结合实际也设立了环境警察,积累了大量有益的实践经验。据初步梳理,各地环境警察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种是派驻环保部门工作型。在公安机关成立专职的环境警察队伍,使用公安机关编制,人、财、物主要由公安机关保障。但环境警察入驻环保部门,日常工作由环保部门安排,部分地方还规定由环保部门对其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这种模式主要应用在地市级和区县级政府。

例如,2016年6月,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成立治安巡警支队环境保护侦查大队,民警使用公安局编制,派驻市环保局合署办公,业务上接受市环保局指导、指挥和调度,由市环保局对其工作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另一种是公安机关内设警种主导办案型。在公安机关内部成立专职的环境警察队伍,使用公安机关编制,在各级公安机关办公,人、财、物主要由公安机关保障,如有需要可联合环保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这种模式主要应用在省级和地市级政府。

例如,贵州省公安厅生态环境安全保卫总队、辽宁省公安厅环境安全保卫总队、山东省公安厅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总队、河北省公安厅环境安全保卫总队、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环保分局等均采用这种模式。北京市公安局于2017年1月成立的环境食品药品和旅游安全保卫总队,目前来看也属于公安机关内设警种主导办案型。但有报道称,北京环境警察将入驻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届时将有可能成为全国第一个在省级层面派驻公安干警到环保局工作的省级行政单位。

此外,我国大部分地方虽未普遍设立专职的环境警察队伍,但往往在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等机构内部确定了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与环保部门进行衔接,建立落实部门执法协助机制,查处环境犯罪案件。

上述各地基于现状,积极探索设立环境警察创新执法模式的做法,对现阶段补齐环境执法短板、丰富环境执法手段、缩短办案时间、加大环境违法犯罪打击力度、解决执法过软和以罚代刑等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环境警察与环保行政执法力量联合执法办案,加强了环境执法的整体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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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各国环境警察权利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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