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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湖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

2017-03-28 11:2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检测机构监测仪器环境监测服务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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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立较为完备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

第九条 申请综合检测机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少于40名在岗专职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监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2名。

(二)仪器设备现有价值不少于600万元,在湖南省境内的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三)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能力不得少于100项,并覆盖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噪声、土壤和固废等类别。

第十条 申请专项检测机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少于10名在岗专职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监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仪器设备现有价值不少于200万元,在湖南省境内的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 500平方米。

(三)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能力不得少于50项。

第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内容的审核认定。

(一)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二)现场核实实验室场所和监测分析仪器设备配备情况、核实实有技术人员资质符合情况和技术人员实验室操作能力、审查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核;

(三)核实其他相关证明及整改材料等;

(四)能力认定结果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五)通过审核的,书面核发《湖南省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证书(临时)》,并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其认定的基本情况、等级、类别、项目和一年有效期。

(六)在一年临时有效期满后,通过年检的,核发《湖南省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 通过业务能力认定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组织机构、重要监测仪器设备、业务范围、计量认证资质评审结果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变更登记。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在网站上公布变更登记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已经取得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证书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申请提高监测等级、新增监测类别或项目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进行扩项评审。

第十四条 通过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应在其认定有效期届满前45个工作日,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审核,程序与初次申请程序相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可在认定范围内,以合同方式接受委托开展环境监测业务。

第十六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实施样品的采集、运输、制备、贮存、处置以及样品分析和数据处理等监测活动,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可比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具备留样条件的样品必须按照要求留样保存。

第十七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委托方要求开展监测活动,保守委托方秘密,不得向社会擅自发布。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独立承担工作,原则上不得转包监测业务。因监测工作需要个别指标不具备能力确需分包的,需要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准则》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要求,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后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但分包数据比例不能高于本项目总监测数据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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