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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湖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

2017-03-28 11:2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检测机构监测仪器环境监测服务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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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在核发的能力认定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担环境监测业务,出具监测报告,不得超范围开展监测工作并提供监测数据或报告。

省内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监测业务的,应优先选择经过省环保厅业务能力认定的机构开展相应监测业务。

第二十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与检查。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辖区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业务能力的技术审查、质量管理、业务指导等工作。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承接的委托监测活动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同时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评估结果进行通报,年度评估的内容、组织方式和程序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连续两年年度评估为优秀的,实行第三年免评的奖励。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在本省境内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认定资格,在官网予以公布,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将相应机构及负责人列入负面名单,并报环境保护部。被取消或终止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在本省境内进行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

(一)超范围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

(二)超有效期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私自转包监测业务的;

(四)监测过程中编造数据、与委托方串通故意影响监测结果的客观性,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监测活动违反国家环境监测管理规定或技术规范的,经过通报后再次发现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对外发布数据的;

(七)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八)其他影响监测活动客观性、公正性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监测能力认定申请表、评审报告、监测能力认定证书等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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