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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保局公布2月份环境执法情况 通报8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17-03-29 15:38来源:天津市环保局关键词:环境违法环境污染犯罪天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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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天津市环保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4715人次,检查企业点位1983家次,立案128起,下达责令改正决定64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73起,其中涉及大气类21起、水类6起、固体废物类1起、违法建设项目类39起,辐射类2起,其他类4起,共处罚款254.8万元。其中,移送公安行政拘留1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件,实施查封、扣押8件,有效地打击和震慑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2月,全市环保、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持续联合开展机动车超标排放执法检查,共遥测拦检、入户排查机动车 4.4万辆,排查建设施工项目内非道路柴油机械188台,排查加油站、储油库359座次,查处超标车73辆、超标机械2台,加油站超标排放5座。

现对2月份8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天津市百利恒工贸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后督查期间未执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案

2016年10月4日,津南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百利恒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于10月8日进行调查询问。经查,该单位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津南区环保局于2016年10月21日向该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停止生产。2017年2月24日,津南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后督察,发现该单位一台燃煤锅炉正在使用,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津南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单位燃煤锅炉进行查封,查封期自2017年2月24日至2017年3月23日。

二、天津市津南区海山静电喷涂厂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后督查期间未执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案

2016年10月6日,津南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津南区海山静电喷涂厂进行现场检查,并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该单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津南区环保局于2016年10月18日向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停止生产。2017年2月24日,津南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后督察,发现该单位仍在违法生产,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津南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其生产设备及总电闸进行查封,查封期自2017年2月24日至2017年3月23日。

三、吴汝生储煤场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案

2017年1月18日,武清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吴汝生经营的储煤场进行执法检查,并于2017年1月19日,对储煤场负责人吴汝生进行调查询问。经查,该储煤场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2017年2月15日,武清区环保局依法对该储煤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储煤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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