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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开展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附企业名单)

2017-04-05 10:0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许可证大气污染上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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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本市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已经印发,全文如下: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沪环保总〔2017〕120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本市火电、造纸行业

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环保局、各相关单位:

2016年12月环境保护部下发了《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火电和造纸两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现转发给你们(具体《通知》文本可至环境保护部或上海市环保局网站下载),请认真贯彻落实。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强化污染源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证范围

2017年先期开展火电和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或《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63)的火电机组所在企业,以及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其中自备电厂所在企业仅包括执行DB31/963标准的设施。

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所有制浆企业、浆纸联合企业、造纸企业(行业代码221、222),以及列入2015年环境统计口径范围内有工业废水或废气排放的纸制品企业(行业代码223),无工业废水或废气排放的纸制品企业暂不核发排污许可证。其余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纸制品企业在2020年前完成。

二、核发机关

根据本市固定污染源分级管理的安排,市环保局负责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化学工业区内排污单位等市级监管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具体名单附后),其余企业由各区环保局负责核发。

三、时间要求

(一)申请时间

各相关企业应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第17条和申领技术规范的要求,计算申请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许可事项,制定自行监测等方案,按规定开展申请前信息公开,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试行)》,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签署《承诺书》,在4月底前到具有核发权的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二)核发时间

各区环保局要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18、19条的规定开展受理、核查、发证等工作,在6月30日前,完成火电和造纸两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四、申请要求

各相关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根据技术规范填报相关材料,并对填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根据本市环境管理的需要,申请材料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1.根据《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定规则(试行)》(沪环保总〔2016〕200号)的要求,计算大气和废水许可排放量。其中,对于大气污染物,要以生产设施或排放口为单位申请许可排放限值,区分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新建固定污染源许可排放量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核定。对于水污染物,要按照排放口申请许可排放限值。许可排放浓度根据所执行的国家、地方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有行业标准的,优先执行行业排放标准。对于工业废水纳入污水处理厂的企业,一类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根据本市规定,按达标前提下的实际排放量核定,其他废水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按环保部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2.对于列入本市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放企业总量控制方案(沪环保总〔2016〕111号文)的企业,还应当填报总量控制、冬季不利气象条件等相关管理要求。

3.根据本市管理需要,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

4.列入2015年环境统计口径范围内有工业废水或废气排放的纸制品企业,实行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可以不填报许可排放量,简化自行监测方案(如减少监测频次,但一般不低于2次/年),纳管企业排污口规范化可参照本市水务部门监测井要求,以及简化其他管理事项等。

5.已获得本市排污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相关企业,应当按照环保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国家平台上重新填报,补充相关材料,获取排污许可证编码。

五、核发要求

市区环保局在核发排污许可证过程中,应把握如下要求:

1.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程序,确定本辖区排污许可证受理、审核、发证、公告的业务流程。

2.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环保专网管理端网址:http://10.102.12.101/permit/login.jsp)上,审核企业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做出受理、补正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3.对申请材料存在疑问的,组织现场核查和技术审查,根据审核结果,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核发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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