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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啦

2017-04-12 10:0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辐射检测环境检测机构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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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专家考核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初步认定意见,并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没有不符合条件的,颁发业务能力认定书,并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其认定的项目和范围。

第十条 通过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的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人员、资产、设备、资质证书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在变更登记或者变更发生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在其业务能力认定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愿申请复查审核。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的,其认定的辐射监测业务能力自动作废。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上定期公布通过业务能力认定和变更登记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名录及其检测范围、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 检测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鼓励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成立行业协会,引导和规范行业自律。

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和考核等工作。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的实验室比对、能力验证、质控考核、检测技术人员考核、业务技术培训和技术练兵等活动,提高检测机构业务水平。

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及业务指导,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未通过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能力认定或者被取消能力认定资格的,其出具的数据和监测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中不予认可,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第十四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在国家或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复查评审、扩项评审以及监督评审后,及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质评审结果,以验证其资质的可持续性。

第十五条 通过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业务时,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监测档案的管理,建立辐射监测报告档案。辐射监测报告档案应当包括监测报告、监测分析原始记录、合同等材料。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委托方秘密。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涉及辐射环境监测信息。

第十八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在辐射环境监测工作中发现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独立承担工作,不得转包。

第二十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检测收费标准执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管理办法》和《江苏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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