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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向广东省反馈督察情况

2017-04-13 17:06来源:环保部发布关键词:环保督察环境保护督察组生态环境保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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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决策部署,2016年11月28日至12月28日,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广东省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并形成督察意见。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督察组于2017年4月13日向广东省委、省政府进行了反馈。反馈会由马兴瑞省长主持,陆浩组长通报督察意见,胡春华书记作表态发言,翟青副组长,督察组有关人员,广东省委、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了会议。

督察认为,广东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时提出的“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体要求,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强化主体责任,以实际行动争当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排头兵。

广东省注重将生态环境保护融入到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研究出台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全面推进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的决定等重要文件;实施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珠三角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年9月专门成立由省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珠三角水污染防治协作小组,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统筹推进全省水污染治理工作。省政府常务会每两个月专题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各项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能够落实到位。特别是在大气环境治理上早谋划、早行动,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机制。珠三角地区在全国三个大气污染重点防控区率先整体达标,创建了国家重点城市群空气质量达标改善的成功模式,为全国大气污染治理树立了标杆。

广东省注重增强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深入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在全国率先建立实施生态严格控制区空间管制政策;在推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过程中,加强战略环评和规划环评,守住生态环境安全底线;在珠三角地区实行最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实施资源能源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严控制“两高一资”和产能过剩项目建设,在全国率先对火电行业实施大气主要污染物“倍量替代”。2015年全省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20%以上,煤炭消费比重下降到40.5%,不仅增强了区域经济竞争力,也从源头上降低了污染排放总量。

广东省积极探索生态补偿制度,与广西、福建、江西分别签订省际生态补偿协议。大力推进绿色金融,在全国率先实施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体系。颁布了《关于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选址工作的决定》,为解决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选址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广东省高度重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严查严处群众举报案件并向社会公开。截至2017年2月底,督察组交办的4350件环境问题举报已基本办结,责令整改6248家,立案处罚3346家,罚款1.38亿元,拘留118人,约谈1252人,问责684人。

原标题: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向广东省反馈督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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