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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处置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7-04-14 09:3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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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日浙江环保厅发布了关于对《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处置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到,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试生产期间申领一年期的经营许可证,在项目验收后申领五年期的经营许可证。获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经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经营许可证及经批准的环评、验收等文件要求,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严禁超范围、超规模经营。

以下为详细内容:

为加快推进危险废物源头减量化、管理规范化、处置无害化,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及污泥处置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废物处置监管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3号)、《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省环保厅草拟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处置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为提高《通知》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处置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时间:2017年4月14日—22日

联系人:省环保厅固管中心 戴巍;

联系电话:0571-28885051;电子邮箱15350623@qq.com

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处置监管

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危险废物源头减量化、管理规范化、处置无害化,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废物处置监管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3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处置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产废单位要落实固废管理精细化

(一)重视源头减排。应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减排、处置和贮存要求。对已建项目,要积极采取措施,开展废物减量化工艺改造、场内综合利用处置,减少废物产生量和转移量。

(二)理清产废底数。应按当前生产实际,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进一步分析废物产生环节、种类、数量、性质,并以此作为危险废物管理基础。对产废情况复杂、底数不清的企业,鼓励按照《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核查工作的通知》(浙环办函〔2014〕72号)要求,开展第三方核查。

(三)强化贮存管理。应按照产废实际,对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要求,建设符合规范且满足需求的贮存场所,严禁危险废物露天堆放。对新建项目,必须作为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危险废物贮存应分类分区贮存,不同类废物间应有明显间隔,严禁不相容、具有反应性的危险废物混合贮存。

(四)依法委托处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单位和利用处置经营单位,签订委托合同,依法委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在委托时,应详细核实运输单位、车辆、驾驶员及押运员的资质,并根据废物特性,选择运输工具,严防二次污染;应详细核实经营单位资质和环评等技术文件要求,严防委托不具资质或不适合的单位处置。转移前,产生单位应制定转移计划,向县级环保部门报备并领取联单;转移后,应按照转移实际,做到一转移一联单,并及时向县级环保部门提交转移联单,联单保存应在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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