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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浙江省《2017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2017-04-19 14:0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质量监测污染物监测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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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结合浙江省环境管理工作实际,浙江省环保厅组织制定了《2017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具体内容如下:

2017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一、开展环境质量例行监测

1.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国控、省控断面按月开展水质监测,市控、县控断面逢单月开展水质监测。其中,2016年年均水质为劣Ⅴ类的县控以上断面按国控断面项目和频次要求开展水质监测,2017年月度水质出现劣Ⅴ类的市控、县控断面,次月起按国控断面项目和频次要求开展水质监测。

2.按照《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环办函〔2012〕1266号)要求,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下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按月开展水质监测并收集取水量数据;设区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本年度内至少进行1次水质全分析。

3.强化国家水十条考核103个断面的不定期抽测工作,按考核要求开展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

4.加强太湖流域杭嘉湖地区、钱塘江流域等重点流域水质监测工作,继续开展敏感水域藻类预警和应急监测。

5.继续做好县级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24小时连续自动监测。各市、县(市)至少设置1个点位按规范开展降尘监测。按规范继续开展酸雨监测。

6.县级以上城市开展区域环境噪声、道路交通噪声、功能区噪声监测。按计划开展国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省环境监测中心牵头制订《全省重点企业用地土壤环境风险点布设方案》。2017年底前,长兴县、平阳县等两个国家级重金属重点防控区要基本确定土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各地要结合重点工业园区和企业的产业特点,制订“常规+特征”的重点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物监测指标体系,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

7.加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运维和管理。实施自动监测数据有效审核和质量控制制度,确保有效数据获取率90%以上,地表水自动监测站月质控合格率80%以上。

8.各设区市要按照全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方案,完成本辖区内省控点的γ辐射剂量率等现场辐射环境监测,配合做好辐射环境国控点监测,完成辖区内各类环境介质样品的采集和送样工作。杭州、宁波、温州市站做好辖区内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和测数据的传输、气溶胶、气碘、降雨、干湿沉降物等样品的采集和送样工作。

9.继续做好浙江省暨舟山渔场近岸海域海水水质、海洋生物、沉积物的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抓好赤潮、重大海岸工程、重点入海污染源、修造船业对海洋环境影响监测。

二、开展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减排监测

1.做好减排主要污染物监测。对污水处理厂以及总量减排重点环保工程和年度减排计划重点项目,同时监测主要污染物去除效率。按要求组织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设区市、县(市)、乡镇级)、大型工业废水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监督性监测。

2.组织开展省控重点污染源污染排放控制标准和限值、排污口设置、企业空间位置、生产工艺、污染处理情况等基础信息的核实更新,在开展第一季度监督性监测同时完成信息录入和上报。

3.按季开展省控工业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期间每月监测1次,监测内容除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外,国控重点源还须根据排放标准要求监测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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