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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东方开展2017年石化行业VOCs整治实施方案及项目

2017-04-20 11:28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VOCs排放VOCs污染LDAR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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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极星VOCs在线获悉,海南东方市开展2017年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印发。全文如下:

东方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关于开展东方市2017年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

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环〔2017〕48号

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海南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及《东方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大力推进全市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综合治理,降低VOCs的排放总量,切实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请认真遵照实施。

一、工作目标

坚持“源头与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通过实施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设施改进、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等措施,大幅提升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水平,从源头减少VOCs的泄漏排放;狠抓重点企业的VOCs污染治理,形成以点带面的效应,全面推进我市石化行业VOCs综合整治,大幅减少石化行业VOCs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到2017年底,全市石化行业基本完成VOCs综合整治工作,建成VOCs监测监控体系,VOCs排放总量较2014年削减30%以上。

二、行业范围

本方案中石化行业包括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油、石油蜡、石油沥青、润滑油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石油炼制工业生产性企业,以及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原料、合成纤维原料、合成橡胶原料等的石油化学生产性企业,油气产品储运企业、有机液体储运、其他化工企业可参照本方案要求开展工作。

三、组织机构

我局成立东方市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综合整治工作小组,符昌明局长任组长,污控岗、生态岗、监督岗、监测站、监察大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审核各单位上报的数据,提供技术指导,进行现场检测,汇总统计全市石化企业VOCs排放量,最终编制成我市石化行业VOCs综合整治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四、主要任务

(一)开展VOCs污染源排查。组织开展全市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摸底排查工作,采用实测、物料衡算、模型计算、公式计算、排放系数等方法,重点对企业原辅材料和产品、主要生产工艺、VOCs排放环节、治理措施和效果、VOCs排放量和VOCs物质清单等开展排查,摸清企业的VOCs排放状况。排查结果按《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向社会公开,并作为VOCs排污收费、总量控制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等的依据。

(二)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新建、迁建VOCs排放量大的企业应符合工业园区相关规划要求,优化调整石化产业布局。加强产业政策的引导与约束,加快淘汰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装备。

新、改、扩建石化项目应在设计和建设中选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和密闭化工艺,提高设计标准,实现设备、装置、管线、采样等密闭化,从源头减少VOCs泄漏环节,工艺、储存、装卸、废水废液废渣处理等环节应采取高效的有机废气回收与治理措施,满足相关环境质量要求。

(三)完善VOCs监督管理体系。各企业组织开展VOCs申报、统计工作,建立完善的VOCs相关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环评文件及“三同时”验收报告、VOCs定期检测报告、VOCs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以及与VOCs排放相关的原辅料、溶剂的储存与使用等信息。我局将不定期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并于每年2月20日前向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上报上一年度企业VOCs排放清单及减排效果等。

企业应建立VOCs管理体系,VOCs管理可纳入企业现有质量管理或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HSE管理体系),尚未建立质量管理或HSE管理体系的企业,可单独建立VOCs管理体系。

我局将加强VOCs监测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完善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建立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将污染扰民严重、环境风险大、跑冒滴漏严重、环保管理差、生产使用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作为重点整治和监管对象,提出限期整治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四)实施VOCs全过程污染控制。企业应结合污染现状和生产管理水平,以工艺废气排放、生产设备密封点泄漏、储罐和装卸过程挥发损失、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等环节及非正常工况排污为近期VOCs控制工作重点,科学制定VOCs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和完成时限。

1.大力推进清洁生产。企业应优先选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先进密闭的生产工艺,强化生产、输送、进出料、干燥以及采样等易泄漏环节的密闭性,加强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和有效处理。

2.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企业应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制度,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泄压装置、开口管线、采样连接系统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定期检测、及时修复,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建立信息管理平台,设置密封点编号与标识,对易泄漏环节制定针对性改进措施,通过源头控制减少VOCs泄漏排放。企业可通过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相关检修记录等应统一存档备查。

3.加强VOCs废气综合治理。对生产装置排放的含VOCs工艺废气应优先考虑生产系统内回收利用,难以回收利用的,应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等方式处理后达标排放。同时,应采取措施尽可能回收排入火炬系统的废气;火炬应按照相关要求设置规范的点火系统,确保通过火炬排放的VOCs点燃,并尽可能充分燃烧。

废水废液废渣收集、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应对逸散VOCs和产生异味的主要环节采取有效的密闭与收集措施。确保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禁止稀释排放。

为避免形成二次污染,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等产生的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等产生的有机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更换吸附剂等过程应做好操作记录,吸附剂应按相关要求妥善处置。

4.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设施应在符合安全等相关规范的前提下,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的拱顶罐,其中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应在内浮顶罐基础上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等处理设施。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应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严禁喷溅式装载。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和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程应优先采用高效油气回收措施。运输相关产品应采用具备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

5.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控制。企业应制定突发性VOCs泄漏防范和处置措施,纳入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企业的开停车、检维修等计划性操作应在实施前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实施过程中加强环境监管,事后进行评估。非计划性操作应严格控制污染,杜绝事故性排放,事后及时评估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非正常工况相关环境信息,接收社会监督。

6.强化VOCs监测。企业有组织排放(如工艺废气、燃烧烟气、VOCs处理设施排放废气和火炬系统等)应逐步安装在线连续监控系统及厂界特征污染物环境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企业应在污染源归类的基础上对VOCs排放和削减情况进行统计,按年度估算各类污染源排放量,通过现场检测或物料衡算等方法分析各类污染源VOCs物质成分,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向我局报送上一年度VOCs排放和削减情况。VOCs排放和削减情况暂以总挥发性有机物计,并附VOCs和有毒有害物质清单;自2017年起应分别明确VOCs和有毒有害物质每种物质的排放量。有组织排放应明确排气筒(烟囱)数量、位置,污染物种类、排放量、浓度、排放规律和估算方法、达标排放情况等基本信息;无组织排放应明确排放位置、排放规律、排放量估算方法、厂界监测数据及达标排放情况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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