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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5月1日起执行(附全文)

2017-04-24 09:5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资源化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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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如下: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对建筑垃圾的有序管理,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转运、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改、扩)建、拆除、修缮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路以及装饰装修房屋等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建筑垃圾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部门(含开发区城市管理机构,下同)根据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环境保护、房产、林业和园林、价格、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处置与运输

第七条转运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处置建筑垃圾,以及道路维修、老旧小区(街巷)改造、房屋拆迁、装饰装修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除外。

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三日内将建筑垃圾处置情况报告区城市管理部门,并按照要求将建筑垃圾清理完毕。

第八条因工程建设原因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十五日内,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减排、污染防治、综合利用等措施);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其他相关审批材料;

(三)建设工程项目总平面图。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与建设工程所在地区城市管理部门签订建筑垃圾处置责任书,明确处置要求以及污染防治、运输安全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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