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VOCs涂料标准正文

环保部征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

2017-04-28 09:15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大气污染环保部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4.1.3重点区域的企业或生产设施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4.1.4企业应根据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附录A,筛选并上报需要控制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并开展日常监测、管理。

4.1.5如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氧气(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此时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如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中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则按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此时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应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4.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企业应收集无组织排放废气至废气收集系统和(或)处理设施,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4.1条的规定。

4.2.2在生产各个环节都应该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装有VOCs的设备或容器须加盖子或其他覆盖物。除加料、检测外,装有VOCs的设备或容器的覆盖率应≥90%,覆盖率按照式(2)进行计算。

4.2.3新建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任何一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执行表3规定的限值。

4.2.4新建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边界任何一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执行表4规定的限值。

4.2.5其他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执行。

4.3排放绩效值

4.3.1新建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VOCs排放绩效值执行表5规定的一般地区限值。

4.3.2重点区域的企业VOCs排放绩效值执行表5规定的重点区域限值。

4.4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4.4.1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其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4.4.2当适用不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限值。

4.4.3废气治理设施应该设置运行或排放监控措施。

4.4.4企业应建立VOCs产生、控制和排放台账,并保存相关记录。

5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5.1.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采样孔及采样平台的建设应满足采样的技术要求。

5.2排气筒排放监测

5.2.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HJ732、HJ/T373或HJ/T75、HJ/T76的规定执行。

5.2.2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指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能超过的值,可以任何连续1小时采样获得平均值;或者在任何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样3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式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阶段实现连续监测,或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算平均值。

5.3厂区和厂界监控点监测

5.3.1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监测按HJ/T55、HJ/T194的规定执行的规定执行。根据污染物的排放、扩散规律,当受条件限制,无法按上述要求布设监测采样点时,也可将监测采样点设于工厂厂界内侧靠近厂界的位置。

5.3.2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设置在车间门窗、装置区、储罐区下风向下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3个,并选取浓度最大值。

5.3.3厂区内和厂界监控点和污染物浓度的监测,一般采用连续1小时采样计平均值;若浓度偏低,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

5.4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6所列的方法标准。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挥发性有机物查看更多>大气污染查看更多>环保部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