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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

2017-05-09 10:3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廊建设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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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南京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4月24日市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已印发,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如下:

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优化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称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信息档案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地面以下,用于集中容纳两种以上(含两种)市政设施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

前款规定的市政设施管线(以下称管线),包括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照明和公共视频监控等公共设施管线。

第四条 本市管廊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集约利用、资源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管廊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管廊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管廊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信息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人民防空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廊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加强对管廊建设和维护资金的合理安排,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管廊的投资建设。

鼓励入廊管线产权单位以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线单位)参与管廊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管廊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科学技术的应用。提倡管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片区发展、分步实施的原则,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建设、轨道交通、绿化园林等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充分征询各管线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城市未来发展需要,对各类专业管线的需求进行综合平衡、协调,合理确定管廊的规模、空间位置。

延伸阅读: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渗漏水维修技术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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