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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的前期支撑文件梳理

2017-05-11 09:45来源:万宁中电新能源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作者:王建军关键词:垃圾焚烧发电环境影响评价垃圾发电项目选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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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一个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其工作开展程序一般为:投资方与当地政府签署《投资协议》、签署《特许权协议》、确定垃圾保底量和建设规模、完成项目选址及论证、编制项目《可研报告》、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或核准申请并获得批复、申请获得内部立项批复、在项目所在地注册设立公司、当地政府通过“划拨”或“出让”方式向投资方提供项目建设用地、投资方完成初设、进入工程建设准备工作。至此,项目并没有具备合法建设的充分条件,而需要在项目正式开工前或正式投运前编制完成很多的“前期支撑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影响报告书》、《接入系统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地下水环境影响专题》、《压覆矿床》、《地灾评估》、《军事批复》、《文物批复》、《航道批复》、《地震》、《消防》、《安全预评价》、《节能评估》、《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为什么要完成这么多的文件批复?主要来源于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等要求。本文针对这些前期支撑文件的编制依据做一梳理,以供同业者参考。

一.《环境影响评价》(简称为“环评”)

建设项目《环评》的编制、完成并获得批复,这个要求来源于国家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摘录: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十六条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上述规定从国家法律的层面进行了固定,不做就意味着违法。到底怎么做?难道所有的建设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吗?为此,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施行):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根据上述法律,具体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到底是做《环境影响报告书》、还是做《环境影响报告表》或是《环境影响登记表》?

国家进一步出台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分类管理目录》的附件表格中“E:电力:32:生物质发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所对应的分类管理栏目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假设是沼气发电,或是垃圾填埋气发电,对应的是“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即可)。

由此:“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必须要在项目正式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和批复。

那么,建设单位在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时候,其中所涵盖的内容至少应该包含些什么?

通俗地讲,一个项目从建设阶段到正式投产运营阶段,所排放的污染物(废水、废气、废渣等)针对周边的本底环境到底能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影响的程度有多大?这正是《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交待清楚的主题内容,这些“本底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环境因子”:周边大气、土壤、植被、地表水、地下水、生态(自然与人文)、噪声等等。而“本底环境”的受影响程度并不是环评编制单位各自为战、随意编造就能“应付了事”的,各个“环境因子”的编制依据,仍然需要遵从国家现行的、相应的“标准和技术导则”来进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199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1)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2008)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2013)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HJ564-2010)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原标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的前期支撑文件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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