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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7-05-15 11:3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服务机构环境信用体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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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为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督促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进厦门市环境保护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厦门环境保护局研究制定了《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具体如下:

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督促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进本市环境保护诚信体系建设,根据《环境保护法》、《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厦府〔2015〕307号)、《厦门市环境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厦环法〔2016〕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全市涉及环境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管理等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实施细则所称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环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的组织与管理。各区环保分局及相关事业单位在其权限范围内,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记录、存贮,并及时向市环境保护局报送。

第四条 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客观、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以通过“信用厦门”网、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环境保护信用信息。

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资质认定、年检年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示范推荐等管理活动中,可以通过“信用厦门”网、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并使用环境保护信用信息记录。

第六条 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属性均为社会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局开发建设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进行全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的管理与发布,并与市信用平台、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互联互通、信息交换共享。

第二章信息的分类及“红黑名单”纳入范围

第八条 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分为基础类信用信息、良好类信用信息、不良类信用信息。其中,不良类信用信息包括警示信息和提示信息,按失信程度依次分为严重不良信用信息(属警示信息)、中度不良信用信息(属警示信息)和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属提示信息)三个等级。

(一)基础类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信息、环保行政许可信息、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信息、排污费或者环境保护税缴纳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等环境风险管理信息、获得和使用环保专项资金或有关基金补贴信息、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环境服务机构的基础资质信息,以及反映企业环境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基础类信用信息的记录期限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之后满3年或者自然人死亡止。

(二)良好类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受到市级以上政府或部门授予的荣誉、在各级环境信用评价中被评为“环保诚信等级”或“环保合格等级”,以及环保部门依法可以记录的其他良好信息。

良好类信用信息无有效期的,记录期限通常为5年;有有效期的,记录期限与有效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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