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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一带一路”转移污染?中央党校副教授这样回应

2017-05-15 14:49来源:中国环境新闻作者:郭婷关键词:绿色产业郭兆晖一带一路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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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报:《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政企统筹,加大统筹协调和支持力度,加强环保能力建设。企业在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发挥了哪些作用?目前,我国“一带一路”沿线地区政府在推进“一带一路”绿色发展过程中有哪些实践?

郭兆晖:2016年12月11日,由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支持,中国—东盟(上海合作组织)环境保护合作中心、中国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环境服务业商会共同发起了《履行企业环境责任共建绿色“一带一路”》倡议,第一批参与企业包括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深圳能源集团公司、永清环保等16家知名国企及优秀民企,涵盖能源、交通、制造业、环保产业等多个领域。倡议承诺,将在对外投资和国际产能合作中遵守环境法规,加强环境管理,助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

2016年4月,环境保护部与深圳市政府共建“一带一路”环境技术交流与转移中心(深圳),将其打造成为“一带一路”生态环保务实合作平台。截至2016年4月,深圳市参与“一带一路”项目共计168个,总投资约5000亿元。深圳始终坚持把环保合作作为重要的建设内容,不断加强政策和资金引导,推动一大批企业加快实施“走出去”的步伐,促进企业加快与马来西亚、越南等国家的环保合作,支持深圳环保企业不断做大做强。

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将产生哪些影响?

推动传统产业合理布局,促进新兴绿色产业落地生根。

中国环境报:“一带一路”沿线多为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生态环境复杂,经济发展对资源的依赖程度较高。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将对我国沿线地区及相关国家的产业发展产生哪些影响?

郭兆晖: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将推动我国沿线地区及相关国家的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绿色发展。

一方面,绿色“一带一路”可推动传统产业合理布局。传统产业结构转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沿线省份合理配置资源与产能尤为重要。有的产业可能在我国部分地区发展缓慢,但是对于人力成本、运输成本相对低廉的东南亚不失为好产业。而且,对于传统产业的绿色化改造也是一个重要领域。

另一方面,绿色“一带一路”将促进新兴绿色产业落地生根。新兴绿色产业伴随着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而逐步推广,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为新兴绿色产业搭建了环境信息共享平台、绿色产品标准与规范、生态环境风险评估与防范的咨询机制等一系列基础工作,这将大力推动新兴绿色产业的壮大与发展。

中国环境报: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是为了实现我国“一带一路”沿线地区和相关国家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但有国家仍对此有质疑。请问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郭兆晖:目前,由国家对我国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产生质疑,这存在几方面原因:

一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有“污染转移”的前车之鉴,且我国是最大受害国之一。例如,《中国低碳经济年度发展报告(2012)》研究表明,2010年美国通过国际贸易向我国净转移6.7亿吨二氧化碳,欧盟各国通过国际贸易向我国净转移5.7亿吨二氧化碳。美国能源部估计,2010年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是82.8亿吨。据此粗略计算,仅美国、欧盟就通过国际贸易向我国转移的二氧化碳排放约占我国排放总量的15%。

二是在我国国内,因为市场供求变化,要素成本的上升使得一些产业、产品失去了价格竞争力,成为“过剩产能”。但是在一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较低的要素成本使得一些产业仍具有竞争力,这些在我国所谓的“过剩产能”对其他国家发展建设有很大促进作用。而且,“过剩产能”也可以是绿色环保的产能,但是却被一些别有用心者作为我国“污染转移”的例证。

作为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倡导者,我国是不会把“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产业转移出去的,因为我国已经放弃了传统粗放型的增长模式,内外投资生产都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将长期持续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开展绿色、环保、优质的产品和项目输出与合作,助力“一带一路”战略。

当然,这还需要我国加强对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方案的宣传推广,向全世界讲好中国绿色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美丽故事,与沿线各国达成合作发展共识和环保共识,消除国际社会的担忧与质疑。

中国环境报:实现绿色产业发展并非易事,更何况要开展国际合作。在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哪些困难?您有哪些建议?

郭兆晖:首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普遍生态环境管理能力不强,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而且生态环境的基本数据信息不清晰,相应的监测监管体系还不完善。这需要我国企业了解项目所在地的生态环境状况和相关环保要求,识别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开展综合生态环境影响评估。

其次,虽然我国已经有“长了牙”、“有约束力”的《环境保护法》,但是对于境外投资、建设的约束力薄弱,而且在双边投资协定的环境条款也相对较为薄弱。因此,需要我国政府与沿线国家签订符合各方利益与要求、具有约束力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协议。

第三,国内企业绿色投资能力有待提高,一些企业单纯追逐短期利润,对外投资经验和能力不足。这就需要我国政府加强企业“走出去”的培训与服务,尤其是建立专门针对提升绿色投资水平的能力建设体系。

第四,和其他国际金融机构相比,我国政策银行采用的环境政策不系统、不全面,而且执行力度较弱,需要金融机构强化绿色金融相关的政策。加强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一带一路”相关的绿色产业的信贷支持。对于一些在海外投资过程中出现生态环境问题的中资企业,要通过停止融资等手段予以惩罚。此外,还可以考虑在“丝路基金”下设立“绿色丝路基金”,专门支持绿色“一带一路”建设。

原标题:对话|“一带一路”转移污染?中央党校副教授这样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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