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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江苏《关于全面放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市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17-05-17 13:2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监测数据环境检测机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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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江苏省环保厅发布了《关于全面放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市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具体如下:

为了增强省环保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透明度,依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苏环办〔2015〕10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关于全面放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市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5月22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pc@jshb.gov.cn。

(二)将意见和建议传真至:025-86266101。

(三)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将意见寄至: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环保厅环评处(邮政编码:210036),并请在信封或快递单上注明“验收监测(调查)征求意见”字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5月10日

关于全面放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市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等规定,全面放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市场,具体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市场。鼓励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为通过了国家计量认证(CMA)并在“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信息管理平台”(http://218.94.78.61:8071/web/main.htm,简称管理平台)登记、公开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

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及社会环境检测机构须严格按照监测方案,采用正确的监测分析方法,提供真实的监测结果,出具监测报告,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在管理平台上实时登记项目监测过程,上传相关材料,接受社会监督。

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调查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从业经验,所有参与人员必须为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机构在职正式员工。鼓励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从业人员参加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培训。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员工信息应当及时上传到管理平台,接受监督管理。

二、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简称污染类项目)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农林水利、采掘、油气管道、交通运输等以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简称生态类项目)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污染类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或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编制。生态类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或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或者有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或者环保部门所属的环评技术评估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不得为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单位。

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机构应根据自身检测能力承接相应业务,确需分包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环境检测机构,具体分包的环境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应体现分包项目相关内容。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环境检测项目再分包。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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