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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及项目

2017-06-07 11:40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VOCs排放VOCs治理大气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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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综合整治面源,减少颗粒物产生。

18.全面加强扬尘污染控制。城市建成区施工工地须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确保落实施工现场围蔽、砂土覆盖、路面硬化、洒水压尘、车辆冲净、场地绿化等防尘措施;加大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施工单位的处罚力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管中心牵头,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19.全面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控制。改进道路清扫方式,推行城市道路清扫标准化作业,城市道路机扫率达到85%以上,工地渣土和粉状物料应实现封闭运输并配备卫星定位装置,组织开展泥头车专项整治行动,规范运输路线、优化装卸流程,严格落实车轮车身冲洗和车厢严密遮盖等环保措施,减少道路扬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公路局配合,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20.全面加强堆场扬尘控制。加强对各工业企业煤堆、渣堆、料堆、灰堆扬尘污染控制,对厂区内易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实施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分类存放,临时性废弃物及时清运出厂,长期性废弃物堆场应当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墙或防尘网。(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21.全面加强码头扬尘污染治理。全市所有港区完成干散货码头粉尘治理任务,1000吨级以下(不含)码头采用干雾抑尘、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1000吨级以上条件成熟的码头实施防风抑尘网建设和密闭运输系统改造。(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22.全面加强饮食油烟治理。城市建成区饮食服务业炉灶应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大力推广应用电磁厨具等电能替代产品,提升餐饮服务环保水平。2017年底前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大型餐饮业户加装油烟在线监控监测设备,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23.严格限制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焚烧,建立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以及村民自治组织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大力打击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违法行为;倡导“文明、绿色、环保”的节日模式和宗教活动,引导公众自觉、主动减少烟花爆竹的燃放,推动文明敬香,建设生态寺院宫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民族宗教局牵头,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四)发展绿色经济,淘汰污染产能。

24.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增加1个省级以上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中全部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25.大力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对经整改达不到强制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有序关停退出。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比省级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标准。进一步提高小火电机组淘汰标准,强制淘汰单机20万千瓦以下的燃煤机组(热电联产且热源已被利用的机组除外),优先淘汰改造后仍不符合能效、环保等标准的30万千瓦以下机组。(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26.大力压缩过剩产能。全面落实《广东省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2015-2017年)》要求,严格按照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做好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管理,严控新增产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五)调整能源结构,推进建筑节能。

27.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切实做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推进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落实,做好煤炭消费总量的目标分解、落实。(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配合,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28.严格控制石油焦的使用。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建(含扩建、技改)燃用石油焦项目(含自备、热电项目);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石油焦;禁止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市发展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配合,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29.努力扩大天然气供应范围。加快推进天然气主干管网建设,天然气管道通达全市有用气需求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单机10万千瓦以下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造任务。(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30.努力加大其他清洁能源供给。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加快开发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潮汐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重点建成台山核电站一期工程;提高光伏清洁能源的用电比例,积极推动集中连片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31.努力发展绿色建筑节能。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以及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六)提高预判能力,应对污染天气。

32.加强空气质量预测研判。完善监测体系,开展空气质量趋势研判职称技术方法研究和中长期大气污染过程预报技术研究,完善精细化空气质量综合预报预警能力体系,提高对不利气象条件预测的准确性,实现分时段、分区域综合性预报功能;强化周边城市间、部门间的会商分析,完善专家指导机制,实现对城市空气质量变化趋势、污染天气过程的科学研判。(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气象局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33.强化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完善污染天气应对方案,可能发生中度以上污染等级(AQI超过150)天气时提前采取强化措施,增加洒水频次、车辆限行、集中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露天焚烧行为、查处扬尘污染行为、重点监管不稳定达标企业、重点企业实施污染物限排、对超标排放企业依法实行最严处罚等,实现对污染态势的提前防范和压制。推动引入高密度网格化监测技术,实现监测、预警、执法等精准监控,提高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

各市、区空气质量排名按月度公布,并增加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各市、区政府要抓紧年度工作任务分解到本辖区镇(街)、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和实施力度,将重点任务逐级分解,明确本地区年度工作目标与任务,落实责任人。市有关部门要对职责范围内工作任务分解细化,制定专项方案,落实责任人。

(二)强化考核问责。

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列入江门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强化对年度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跟踪和评估考核。2017年要编制实施空气质量达标规划,明确达标时间表、路线图和重点任务。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要求,督查各市、区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责任不落实、项目进度滞后、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未达到年度考核目标的有关市、区和部门予以约谈问责。

(三)提高执法水平。

完善执法人员前端移动执法前端配备和后台移动执法业务管理支撑系统建设,要求8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配置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推广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运用,提升对企业大气污染物偷排偷放和治污设施停运等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效能。

(四)推进信息公开。

全面推进大气环境信息公开,确保公众畅通获取环境空气质量、污染源排放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情况等各类环境信息。建设环保微信举报平台,进一步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对各级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企业污染排放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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