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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017-06-15 16:4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污染物排放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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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修改《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修改内容如下:

一、增加“4.1.7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内容为: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如下:玻璃熔窑颗粒物限值20mg/m3、二氧化硫限值100mg/m3、氮氧化物限值400mg/m3。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二、修改4.2.1条,内容为:

4.2.1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4.2.1.1原料采用粉料进厂,储存于密闭料仓或封闭式建筑物中。硅质原料的均化应在密闭的均化库中进行。煤炭、碎玻璃储存于储库、堆棚中。

4.2.1.2粉料卸料口应密闭或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4.2.1.3物料输送选择密闭式斗式提升机、螺旋输送机等;当选用皮带输送机时应进行有效密闭。

4.2.1.4配料车间产生粉尘的设备和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4.2.1.5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玻璃熔窑应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备用环保设施等措施。

4.2.1.6厂区道路应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保持清洁。

4.2.1.7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修改《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修改内容如下:

一、增加“4.2.8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内容为: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如下:

a)喷雾干燥塔颗粒物限值20mg/m3、二氧化硫限值30mg/m3、氮氧化物限值100mg/m3;

b)陶瓷窑颗粒物限值20mg/m3、二氧化硫限值30mg/m3、氮氧化物限值150mg/m3。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二、增加“4.3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内容为:

4.3.1一般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

4.3.1.1燃料控制

a)原煤储存于储库、堆棚中,或设置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1.168倍的围挡,并采取洒水、覆盖等控制措施。

b)原煤密闭输送,产尘点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c)煤粉应采用密闭储仓,配备除尘设施。

d)煤气发生炉气化后固体残渣,应采取覆盖、围挡等控制措施。

4.3.1.2原料控制a)粉状物料密闭储存,块石、粘湿物料等其他物料应设置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1.1倍的围挡,并采取洒水、覆盖等控制措施。

b)粉状物料转运应密闭输送,其他物料转运应在产尘点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c)原料均化应在储库、堆棚中进行。

4.3.1.3制备与成型

a)原料的干磨、制粉等加工粉碎过程,原料筛分、混合、配料等生产环节,均应采用封闭式作业,配备除尘设施。

b)原料粉磨过程、釉料配料过程应采用集中收尘,配备除尘设施。

c)喷雾干燥、成型、机械吹干等工序的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d)喷雾法施釉等工序的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e)成型过程修坯、打边,高温烧成后打磨抛光等工序的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f)模型制备、匣钵制备过程应配备除尘设施。

4.3.1.4陶瓷烧成陶瓷烧成系统应配备污染治理设施。

4.3.1.5厂区道路厂区道路应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保持清洁。

4.3.2重点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

4.3.2.1燃料控制

a)原煤储存于储库、堆棚中。

b)原煤输送、煤粉储存等其他环节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3.2.2原料控制

a)粉状物料应密闭储存,其它粘土原料、硅质原料、长石原料、钙质原料、镁质原料以及辅助原料应储存于储库、堆棚中。

b)物料转运、均化等其他环节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3.2.3其他要求制备与成型、陶瓷烧成、厂区道路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3.3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4.3.4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修改《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修改内容如下:一、将表2中人工干燥及焙烧窑的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调整为150mg/m3。

二、将4.7条修改为:人工干燥及焙烧窑烟气基准含氧量为18%,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含氧量条件下的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三、增加“4.8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内容为: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如下:

a)原料燃料破碎及制备成型颗粒物限值20mg/m3;

b)人工干燥及焙烧窑颗粒物限值20mg/m3、二氧化硫限值100mg/m3、氮氧化物限值150mg/m3、氟化物限值3mg/m3。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78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四、增加“4.9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内容为:

4.9.1一般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

4.9.1.1原料、燃料控制

a)煤矸石、原煤储存于储库、堆棚中,或设置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1.1倍的围挡,并采取洒水、覆盖等控制措施。

b)粘土、页岩等原料堆场设置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1.1倍的围挡,或采取覆盖等控制措施。

c)粉状物料转运应密闭输送,其他物料转运应在产尘点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d)原料陈化应在封闭储库中进行。

4.9.1.2破碎及制备成型

a)各种原料燃料的破碎筛分过程应在封闭厂房中进行,配备除尘设施。

b)页岩、煤矸石、煤等破碎筛分应在设备进、出料口等产尘点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c)配料及混料过程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4.9.1.3干燥与焙烧a)干燥室、焙烧窑烟气应有组织收集,经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加强干燥室和焙烧窑的密封,保证进出窑车及生产时无烟气外逸。b)窑顶外加煤应密闭贮存,窑顶投煤孔不操作时应及时关闭。c)窑车表面结构密实整洁,码放砖坯前进行维护清扫,防止粉79尘带入窑内。4.9.1.4除尘灰a)除尘器应设置密闭灰仓并及时卸灰,除尘灰不落地。

b)如采用车辆运输,在除尘灰装车过程中应使用加湿系统,并对运输车辆进行覆盖,除尘灰输送返回原料系统。

4.9.1.5路面硬化厂区道路、原料燃料堆场路面应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保持清洁。

4.9.2重点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

4.9.2.1原料、燃料控制

a)煤矸石、原煤储存于储库、堆棚中,堆棚内应设有喷淋装置,在物料装卸时洒水抑尘。

b)原料堆场、物料转运、原料陈化等其他环节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9.2.2车轮车身清洁车辆在驶离厂区时应清洗车轮、清洁车身。

4.9.2.3其他要求破碎及制备成型、干燥与焙烧、除尘灰、路面硬化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9.3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4.9.4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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