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综合政策正文

环保部:《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017-06-15 16:4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污染物排放环保部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修改《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增加“4.3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内容如下:

4.3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4.3.1一般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

4.3.1.1运输系统

a)冶炼厂及矿区内粉状物料运输应采取密闭措施。

b)冶炼厂及矿区内大宗物料转移、输送应采取皮带通廊、封闭式皮带输送机或流态化输送等输送方式,皮带通廊应封闭。带式输送机的受料点、卸料点采取喷雾等抑尘措施;或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c)冶炼厂及选矿厂内运输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洒水、喷雾、移动吸尘等措施。

d)运输车辆驶离矿区前以及冶炼厂前应冲洗车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4.3.1.2矿山采选

a)凿岩、爆破采取湿式作业,凿岩机应采用捕尘装置除尘;铲装作业时采取喷雾、洒水抑尘措施;矿井主要入风井巷定期清洗岩92壁。

b)破碎、筛分应在封闭式建筑物内进行。破碎机、筛分机等进出料口采取喷雾等抑尘措施;或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c)矿石堆场应采取防风抑尘网;废石场、排土场、排泥库、尾矿库应采取洒水、喷雾、生物纳膜抑尘或防风抑尘网等抑尘措施。防风抑尘网高度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

4.3.1.3冶炼

a)原煤贮存于封闭式煤场,场内设喷水装置,在煤堆装卸时洒水降尘;不能封闭的应采用防风抑尘网。铝土矿堆场应设置防风抑尘网,防风抑尘网高度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石灰/石灰石等固态辅料应采用库房贮存。

b)氧化铝生产原矿浆磨制工序应在封闭厂房内进行。石灰石煅烧炉(窑)、熟料烧成窑等炉窑的加料口、出料口,氢氧化铝焙烧炉出料口,固态原辅料破碎、筛分、石灰卸灰、氧化铝包装工段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密闭抽风收尘设施。受料产尘点采取洒水或喷雾等抑尘措施;或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赤泥堆场应采取边坡覆土种草绿化或洒水等抑尘措施。

c)电解铝生产工序应在封闭厂房内进行。电解槽运行过程中应保持槽罩无破损、变形;应采用先进电解槽计算机自动控制技术,打壳、阳极效应及电解质和铝水平测定等操作应实现自动化,无需开启槽罩板进行操作;出铝时应开启一扇槽罩,更换阳极时应开启两扇槽罩,捞碳渣、取样分析等应开启一扇槽罩,严格控制开槽操作时间;应保持电解车间地面及电解槽上部结构清洁,不得采用压缩空气吹扫等易产生扬尘的清理措施。氧化铝和氟化盐贮运、电解质破碎等工段产尘处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密闭抽风收尘设施。

d)铝用炭素生产工序(除回转窑)应在封闭厂房内进行。煅烧窑(炉)的加料口、出料口,沥青融化、生阳极制造、阳极组装和残极破碎等产尘点处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密闭抽风收尘设施。焙烧覆盖填充料添加和炭块清理工段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4.3.2重点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

4.3.2.1运输系统

a)带式输送机的受料点、卸料点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b)运输车辆驶离矿区前以及冶炼厂前应冲洗车轮及车身,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c)冶炼厂及矿区内粉状物料运输,大宗物料转移、输送以及运输道路等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3.2.2矿山采选矿山采选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3.2.3冶炼

a)冶炼原料、辅料等应贮存于封闭库房;原煤应贮存于封闭式煤场,并设喷水装置,在煤堆装卸时洒水降尘。

b)氧化铝生产、电解铝生产和铝用炭素生产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3.3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4.3.4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修改《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增加“4.3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内容如下:

4.3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4.3.1一般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

4.3.1.1运输系统

a)冶炼厂及矿区内粉状物料运输应采取密闭措施。

b)冶炼厂及矿区内大宗物料转移、输送应采取皮带通廊、封闭式皮带输送机或流态化输送等输送方式。皮带通廊应封闭,带式输送机的受料点、卸料点采取喷雾等抑尘措施;或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c)冶炼厂及选矿厂内运输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洒水、喷雾、移动吸尘等措施。

d)运输车辆驶离矿区前以及冶炼厂前应冲洗车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4.3.1.2矿山采选

a)凿岩、爆破采取湿式作业,凿岩机应采用捕尘装置除尘;铲装作业时进行喷雾、洒水抑尘。

b)破碎、筛分设施置于厂房内。破碎机、筛分机等进出料口采取喷雾等抑尘措施;或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c)矿石堆场应采取防风抑尘网;废石场、排土场应采取洒水、喷雾、生物纳膜抑尘或防风抑尘网等抑尘方式。防风抑尘网高度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尾矿库堆积子坝应采取边坡覆土种草绿化或洒水等抑尘措施。

4.3.1.3冶炼

a)原煤应贮存于封闭式煤场,场内设喷水装置,在煤堆装卸时洒水降尘;不能封闭的应采用防风抑尘网,防风抑尘网高度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铅精矿、锌精矿、铅锌混合精矿等原料,石英石、石灰石等辅料应采用库房贮存。备料工序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b)冶炼炉(窑)的加料口、出料口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密闭抽风收尘设施。

c)溜槽应设置盖板。

4.3.2重点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

4.3.2.1运输系统

a)带式输送机的受料点、卸料点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b)运输车辆驶离矿区前以及冶炼厂前应冲洗车轮及车身,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c)冶炼厂及矿区内粉状物料运输,大宗物料转移、输送以及运输道路等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3.2.2矿山采选矿山采选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3.2.3冶炼

a)冶炼原料、辅料等应贮存于封闭库房;原煤应贮存于封闭式煤场,并设喷水装置,在煤堆装卸时洒水降尘。备料工序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b)冶炼工序以及溜槽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3.3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故障、检修,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或开启备用污染处理设施。

4.3.4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修改《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增加“4.3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内容如下:

4.3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4.3.1一般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

4.3.1.1运输系统

a)冶炼厂及矿区内粉状物料运输应采取密闭措施。

b)冶炼厂及矿区内大宗物料转移、输送应采取皮带通廊、封闭式皮带输送机或流态化输送等输送方式。皮带通廊应封闭,带式输送机的受料点、卸料点采取喷雾等抑尘措施;或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c)冶炼厂及选矿厂内运输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洒水、喷雾、移动吸尘等措施。

d)运输车辆驶离矿区前以及冶炼厂前应冲洗车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4.3.1.2矿山采选

a)凿岩、爆破采取湿式作业,凿岩机应采用捕尘装置除尘;铲装作业时进行喷雾、洒水抑尘。

b)破碎、筛分设施置于厂房内。破碎机、筛分机等进出料口设置采取喷雾等抑尘措施;或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c)矿石堆场应采取防风抑尘网;废石场、排土场应采取洒水、喷雾、生物纳膜抑尘或防风抑尘网等抑尘方式。防风抑尘网高度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尾矿库堆积子坝应采取边坡覆土种草绿化或洒水等抑尘方式。

4.3.1.3冶炼

a)原煤应贮存于封闭式煤场,场内设喷水装置,在煤堆装卸时洒水降尘;不能封闭的应采用防风抑尘网,防风抑尘网高度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铜精矿、镍精矿、钴精矿等原料,石英石、石灰石等辅料应采用库房贮存。备料工序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b)冶炼工序应在封闭厂房内进行。冶炼炉(窑)的加料口、出料口等处应设置集气罩并保证有足够的环保集气量,配套设置密闭抽风收尘设施。

c)溜槽应设置盖板。

d)渣选矿的破碎、磨矿、筛分等工序设在厂房内,产尘点设置集气罩。

e)湿法冶炼工艺中氧化矿和低品位矿石破碎机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各堆场应采取喷雾等抑尘措施。

4.3.2重点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

4.3.2.1运输系统a)带式输送机的受料点、卸料点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b)运输车辆驶离矿区前以及冶炼厂前应冲洗车轮及车身,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c)冶炼厂及矿区内粉状物料运输,大宗物料转移、输送以及运输道路等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4.3.2.2矿山采选矿山采选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3.2.3冶炼

a)冶炼原料、辅料等应贮存于封闭库房;原煤应贮存于封闭式煤场,并设喷水装置,在煤堆装卸时洒水降尘。备料工序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b)冶炼工序、溜槽、渣选矿加工、湿法冶炼矿石破碎以及堆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3.3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故障、检修,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或开启备用污染处理设施。

4.3.4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大气污染查看更多>污染物排放查看更多>环保部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