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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017-06-15 16:4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污染物排放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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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8-2010)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修改《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8-2010),增加“4.3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内容如下:

4.3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4.3.1一般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

4.3.1.1运输系统

a)冶炼厂及矿区内粉状物料运输应采取密闭措施。

b)冶炼厂及矿区内大宗物料转移、输送应采取皮带通廊、封闭式皮带输送机或流态化输送等输送方式。皮带通廊应封闭,带式输送机的受料点、卸料点采取喷雾等抑尘措施;或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c)冶炼厂及选矿厂内运输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洒水、喷雾、移动吸尘等措施。

d)运输车辆驶离矿区前以及冶炼厂前应冲洗车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4.3.1.2矿山采选

a)凿岩、爆破采取湿式作业,凿岩机应采用捕尘装置除尘;铲装作业时采取喷雾、洒水抑尘措施。

b)破碎、筛分应在封闭厂房内内进行。破碎机、筛分机等进出料口采取喷雾等抑尘措施;或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c)矿石堆场应采取防风抑尘网;废石场、排土场应采取洒水、喷雾、生物纳膜抑尘或防风抑尘网等抑尘措施。防风抑尘网高度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

4.3.1.3冶炼

a)原煤应贮存于封闭式煤场,场内设喷水装置,在煤堆装卸时洒水降尘;不能封闭的应采用防风抑尘网,防风抑尘网高度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镁精矿、钛精矿等原料,硅铁、萤石、精炼熔剂等辅料应采用库房贮存。

b)原料制备过程中破碎、筛分、磨矿等工序的产尘点处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密闭抽风收尘设施。

c)冶炼工序应在封闭厂房内进行。各炉(窑)的加料口、出料口处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密闭抽风收尘设施。

d)溜槽应设置盖板。4.3.2重点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

4.3.2.1运输系统a)带式输送机的受料点、卸料点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b)运输车辆驶离矿区前以及冶炼厂前应冲洗车轮及车身,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c)冶炼厂及矿区内粉状物料运输,大宗物料转移、输送以及运输道路等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3.2.2矿山采选矿山采选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3.2.3冶炼

a)冶炼原料、辅料等应贮存于封闭库房;原煤应贮存于封闭式煤场,并设喷水装置,在煤堆装卸时洒水降尘。

b)原料制备、冶炼工序以及溜槽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3.3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故障、检修,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或开启备用污染处理设施。

4.3.4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修改《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0),增加“4.3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内容如下:

4.3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4.3.1一般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

4.3.1.1运输系统

a)冶炼厂及矿区内粉状物料运输应采取密闭措施。

b)冶炼厂及矿区内大宗物料转移、输送应采取皮带通廊、封闭式皮带输送机或流态化输送等输送方式。皮带通廊应封闭,带式输送机的受料点、卸料点采取喷雾等抑尘措施;或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c)冶炼厂及选矿厂内运输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洒水、喷雾、移动吸尘等措施。

d)运输车辆驶离矿区前以及冶炼厂前应冲洗车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4.3.1.2矿山采选

a)凿岩、爆破采取湿式作业,凿岩机应采用捕尘装置除尘;铲装作业时进行喷雾、洒水抑尘。

b)破碎、筛分设施置于厂房内。破碎机、筛分机等进出料口采取喷雾等抑尘措施;或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c)矿石堆场应采取防风抑尘网;废石场、排土场应采取洒水、喷雾、生物纳膜或防风抑尘网等抑尘方措施。防风抑尘网高度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尾矿库堆积子坝应采取边坡覆土种草绿化或洒水等抑尘方式。

4.3.1.3冶炼

a)原煤应贮存于封闭式煤场,场内设喷水装置,在煤堆装卸时洒水降尘;不能封闭的应采用防风抑尘网,防风抑尘网高度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锡精矿、锑精矿、汞精矿等原料,石英石、石灰石等辅料应采用库房贮存。备料工序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b)冶炼炉(窑)的加料口、出料口应设置集气罩并保证足够的集气效率,配套设置密闭抽风收尘设施。

c)溜槽应设置盖板。

4.3.2重点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

4.3.2.1运输系统

a)带式输送机的受料点、卸料点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b)运输车辆驶离矿区前以及冶炼厂前应冲洗车轮及车身,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c)冶炼厂及矿区内粉状物料运输,大宗物料转移、输送以及运输道路等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3.2.2矿山采选矿山采选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3.2.3冶炼

a)冶炼原料、辅料等应贮存于封闭库房;原煤应贮存于封闭式煤场,并设喷水装置,在煤堆装卸时洒水降尘。备料工序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b)冶炼工序以及溜槽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3.3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故障、检修,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或开启备用污染处理设施。

4.3.4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修改《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增加“4.3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内容如下:

4.3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4.3.1一般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

4.3.1.1物料(含冶炼渣)运输、储存与转运

a)运输产生粉尘的物料,其车辆应采取密闭、苫盖等措施。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再生铅运输车辆出厂前应清洗车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b)产生粉尘的物料应储存在有硬化地面的料棚或仓库中。

c)产生粉尘的物料转运点、落料点应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4.3.1.2再生金属生产

a)废有色金属原料的预处理(拆解、破碎、分选、清洗、烘干等)应在封闭厂房中进行。破碎、分选、烘干等产生粉尘的工序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再生铅的预处理应在负压区域操作。

b)辅料制备、配料工序产尘点应设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c)熔炼、精炼、熔铸工序的操作应在封闭厂房中进行。再生铅的熔炼、精炼、熔铸工序的操作应在负压区域进行。冶炼炉的加料口、出料口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d)电解槽面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再生铅的电解应在负压厂房中进行。

e)再生铅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溜槽应密闭。

4.3.2重点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

4.3.2.1物料(含冶炼渣)运输、储存与转运

a)运输产生粉尘的物料,其车辆应采取密闭、苫盖等措施。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再生铅运输车辆出厂前应清洗车轮及车身,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b)产生粉尘的物料应储存在密闭料仓或封闭式建筑物中。

c)产生粉尘的物料转运点、落料点应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4.3.2.2再生金属生产再生金属生产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3.3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故障、检修,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或开启备用污染处理设施。

4.3.4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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