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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017-06-15 16:4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污染物排放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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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修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增加“4.7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内容如下:

4.7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4.7.1一般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

4.7.1.1原辅料装卸、贮存、运输、制备系统

a)码头卸煤的,使用抓斗等卸船方式时应采取抓斗限重、料斗挡板、喷淋等抑尘措施;火车或汽车卸煤的,应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储煤场应设置防风抑尘网,配置自动喷淋装置。防风抑尘网高度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厂区道路应硬化,原辅料出口应设置车轮冲洗设施,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b)输煤皮带或栈桥、转运站等输煤系统和碎煤机、磨煤机等制煤系统应采用密闭型式,并配备除尘设施。

c)其他粒状或粉状物料的装卸、贮存、运输、制备等各工序应密闭,并配备除尘设施;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4.7.1.2副产物贮存、转运系统

a)灰渣厂内临时贮存应采用密闭型式的灰库、渣仓,并配备除尘设施;粉煤灰厂内采用气力输送,运输应采用专用罐车。

b)干灰场堆灰时应喷水碾压,湿灰场应保持灰面水封。

4.7.2重点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

4.7.2.1原辅料装卸、贮存、运输、制备系统

a)火车或汽车卸煤的,翻车机室或卸煤沟应采用封闭或半封闭型式,并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储煤场应采用封闭型式,配置自动喷淋装置。厂区道路应硬化,原辅料出口应设置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b)原辅料装卸、贮存、运输、制备等环节的其他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7.2.2副产物贮存、转运系统副产物贮存、转运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7.3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4.7.4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修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增加“4.7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内容如下:

4.7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4.7.1一般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

4.7.1.1燃料和灰渣的贮运

a)储煤场应设有覆盖、防尘墙、防风抑尘网等型式的防尘措施,防风抑尘网高度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灰场、渣场应及时覆盖并定期洒水。设有灰仓的应采用密闭措施,卸灰管道出口应有防尘措施。设有渣库的应采用挡尘卷帘、围挡等型式的防尘措施。

b)储煤场卸煤过程应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煤炭输运过程中使用皮带机输送的应在输煤栈桥等封闭环境中进行,并对落煤点采用喷淋等防尘措施。粉煤灰运输应使用专用罐车。

4.7.1.2物料的筛分和破碎a)由于工艺要求设置煤炭筛分、破碎工艺的,筛分和破碎应在封闭厂房中进行。b)石灰石制粉应在封闭厂房中进行。石灰石粉应使用罐车运输、密闭储存。

4.7.1.3厂区环境厂区裸露地面应采用绿化等抑尘措施,道路应进行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物料进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4.7.2重点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

4.7.2.1燃料和灰渣的贮运

a)储煤场应采用半封闭或全封闭型式。粉煤灰应采用密闭的灰仓储存,卸灰管道出口应有防尘措施;炉渣应采用渣库储存,并采用挡尘卷帘、围挡等型式的防尘措施。

b)储煤场卸煤过程应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煤炭输运过程中使用皮带机输送的应在输煤栈桥等封闭环境中进行,并对落煤点采用喷淋或密闭等防尘措施。煤仓进料口应设置集气罩。粉煤灰运输应使用专用罐车。

4.7.2.2物料的筛分和破碎

a)由于工艺要求设置煤炭筛分、破碎工艺的,筛分和破碎应在封闭厂房中进行。筛分过程应设置集气罩,并配置除尘设施。破碎过程应对破碎机进、出料口进行密闭处理;或设置集气罩,并配置除尘设施。

b)石灰石制粉应在封闭厂房中进行。石灰石粉应使用罐车运输、密闭储存。

4.7.2.3厂区环境厂区裸露地面应采用绿化等抑尘措施,道路应进行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物料进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4.7.3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4.7.4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修改《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增加“4.3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内容如下:

4.3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4.3.1一般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

4.3.1.1煤场及运输系统

a)煤场四周应采用防风抑尘网、全封闭煤场或大型筒仓,并配备喷水抑尘装置;防风抑尘网高度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料堆应进行覆盖或喷洒覆盖剂;煤场路面应进行硬化。原料场出口配备车轮清洗装置或其他控制措施。

b)炼焦煤、焦炭等大宗物料应采取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等封闭式输送装置;汽车、火车卸料点应设置集气罩,皮带输送机卸料点应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c)破、粉碎机进、出料口处应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d)除尘装置设置密闭灰仓并及时卸灰;煤尘和焦尘不落地;在装车过程中使用加湿系统,对运输车辆进行遮盖,或采用罐车密闭方式运输。

4.3.1.2装煤出焦

a)焦炉炉盖采用密封结构,装煤后用泥浆密封;装煤过程采用密闭的导烟设施或除尘系统。半焦(兰炭)炭化炉装煤采用双室双闸给料器。

b)干熄炉顶的装入装置、预存室事故放散口、预存室压力自动调节放散口和干熄炉底的排出装置、运焦带式输送机受料点等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c)筛焦楼、贮焦槽及转运站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湿法熄焦塔应设置捕尘板并保持完整。4.3.1.3焦炉炉体上升管盖、桥管与阀体承插采用水封装置;上升管根部采用铸铁底座,耐火石棉绳填塞,泥浆封闭;焦炉炉门采用弹簧炉门、厚炉门板、大保护板。正常炭化期间,大、小炉门应密封、不冒烟。

4.3.2.4化产化工物料罐、槽的排放气体应收集至煤气系统回收,或净化设施。

4.3.2重点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

4.3.2.1煤场及运输系统

a)煤场应采用全封闭煤场或大型筒仓,并配备移动式或固定式喷水抑尘装置;煤场路面应进行硬化。原料场出口配备车轮清洗、车身清洁或其他控制措施。

b)炼焦煤、焦炭等大宗物料应采取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等密闭输送装置。

c)破、粉碎机进、出料口处应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d)除尘装置设置密闭灰仓并及时卸灰,煤尘和焦尘不落地,采用罐车密闭方式运输。

4.3.2.2装煤出焦焦炉装煤、出焦除尘系统采用除尘地面站。

4.3.2.3焦炉炉体上升管盖、桥管与阀体承插采用水封装置;上升管根部采用铸铁底座,耐火石棉绳填塞,泥浆封闭;焦炉炉门采用弹簧炉门、厚炉门板、大保护板。正常炭化期间,大、小炉门应密封、不冒烟。常规焦炉、热回收焦炉设置炉头烟捕集系统。

4.3.2.4化产化工物料罐、槽的排放气体应收集至煤气系统回收,或净化设施。

4.3.3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4.3.4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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