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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通过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新环评时代即将到来

2017-06-22 08:19来源:环评互联网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环保管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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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第二十六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公众参与】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通过网站公开、基层组织公告栏公示、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工程基本情况、主要环境影响预测、拟采取的主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充分征求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充分采纳公众提出的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的意见,对不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根据公众参与情况编制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对其真实性负责。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应当包括公众参与的过程、内容、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和不采纳的理由。

建设单位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当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本和公众参与情况说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事项除外)。

第二十七条【开工前信息公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开工日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监理单位等;

(二)建设项目工程主要内容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要求;

(三)主要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清单及其实施计划。第二十八条【施工期间信息公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期间应当定期公开下列信息:

(一)主要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进展情况;

(二)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三)施工期间的环境监测开展情况和监测结果。第二十九条【建成投产使用前信息公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投产使用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的主要环境影响和已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排污许可证申领情况及排污许可证申请相关要求或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竣工验收报告;

(三)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环境监理开展情况和环境监理报告;

(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备案情况。

第三十条【运营期间信息公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运营期间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运行和实施情况;

(二)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四)环境影响后评价开展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开方式和时间】建设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形成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环境信息。

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站以及基层组织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上述信息。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并将公众参与和环境信息公开原始文件、影像资料等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信息反馈机制】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公众信息沟通和意见反馈机制,妥善解决公众反映的建设项目环境问题。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建设单位未公开环境信息或者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第三十三条【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公开下列信息:

(一)包含可能有重大环境影响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或者区域规划;

(二)可能有重大环境影响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三)地方人民政府承诺的,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环境保护措施及落实情况;

(四)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各级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

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上述信息。

第三十四条【环保部门信息公开】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指南以及受理、审查、审批和备案信息;

(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信息;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信息及违法处罚信息;

(五)排污许可管理相关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及报刊、新闻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上述信息。

第三十五条【诚信机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和完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档案库,记录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机构、环境监理机构、竣工验收机构环境违法信息,向社会公开,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证券监管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延伸阅读:

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原标题:国务院通过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新环评时代即将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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