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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制度改革|北京发放首批排污许可证 向“一证式”管理迈进

2017-06-22 09:38来源:京环之声作者:王娜关键词:排污许可排污许可证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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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北京市首批排污许可证发证仪式在朝阳区举行,北京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神华国华(北京)燃气热电有限公司等5家热电企业获发排污许可证。这也标志着北京市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正式启动,北京市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改革迈出重要一步。

排污许可制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对重点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以及管理要求进行许可,通过排污许可证强化环境保护精细化管理,促进企业达标排放,有效控制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许可证今后将作为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企业领证后必须依法严格履行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其污染物排放须严格按照副本要求执行。对无证排污、违证排污等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公布违法排污单位名单及其法定代表人、责任人名单,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发证仪式上北京市环保局污染源处副处长杨红宇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按照污染源属地管理原则,结合‘放管服’要求,本市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均下放至各区环保部门。北京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各区环保局负责辖区内相关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具体核发和监管。”

截至6月19日,全市首批火电、造纸行业22家企业,已完成14家排污许可证核发,其余企业由所在区环保部门正在组织最后审核中,其中朝阳、平谷、亦庄开发区、丰台等已完成辖区内首批核发任务。

据记者了解,排污许可证将作为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企业领证后必须依法严格履行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其污染物排放须严格按照副本要求执行。对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我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将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大气污染防治法还明确规定无证排污的处罚包括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中的超标或超总量排放以及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全市首批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机衔接了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以持证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数据为来源,衔接环境统计、污染源排放清单以及拟开征的环境保护税,减少企事业单位重复申报,提高管理效能。

下一步,市环保部门将继续督导各区环保部门按要求推进核发,6月30日前全面完成火电、造纸等行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凡按规定时间未能申请到许可证的,将不许排污。7月1日起,现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环保部门将组织对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严查无证排污和违证排污。下半年,我市还将启动并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涉及的石化、农副食品加工等重点行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按照国家部署,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原标题:固定污染源制度改革 | 北京发放首批排污许可证 向“一证式”管理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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