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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环保部征求《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4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

2017-06-23 17:1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超低排放烟气治理燃煤电厂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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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总体要求

5.1一般规定

5.1.1超低排放工程建设应满足国家及地方环保相关政策及标准,确保机组能效水平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

5.1.2超低排放工程建设应按国家工程项目建设程序进行,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深度完成报批、批准和备案手续。

5.1.3新建、改建、扩建超低排放工程应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能够满足主体工程的生产需要。

5.1.4超低排放工程规划、设计和建设应本着源头控制、协同减排、末端治理的优先级原则,通过燃料预处理、抑制燃烧污染物生成、专项治理及功能拓展、全流程协同控制、终端技术把关等手段匹配组合,以实现高效、稳定、经济、达标的控制目标。

5.1.5超低排放技术路线的选择应因煤制宜、因炉制宜、因地制宜、统筹协同、兼顾发展,依据技术成熟、运行可靠、经济合理、能耗较低、二次污染少等原则确定。

5.1.6超低排放工程设计和建设应统筹考虑、合理布局,符合电厂总体规划和生产工艺流程,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

5.1.7超低排放工程所需的水、电、气、汽等辅助介质应尽量由电厂主体工程提供。吸收剂和副产品宜设有计量装置,也可与电厂主体工程共用。

5.1.8超低排放工程的设计指标应满足国家及地方环保相关政策及标准,设计寿命不低于主体工程设计寿命,应能在工况条件下连续、稳定、安全工作,当烟气特性及浓度在一定范围内变化时应能正常运行,可用率满足有关要求。

5.1.9超低排放工程应配有相应的监测、检测设备,烟囱或排放烟道上应设置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CEMS),并预留人工监测孔、监测平台等人工监测条件。

5.1.10超低排放工程的运行管理应充分考虑各治理设施之间的协同控制、功能匹配和分工,协同治理的同时不应对其他系统运行造成负面影响。

5.1.11超低排放工程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必须满足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要求。

5.2源头控制

5.2.1超低排放工程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的全过程中,均应将源头控制原则贯穿到输入条件控制、技术路线确定、工程设计优化、工艺设备选择、运行控制及生产管理等各个环节。

5.2.2电厂应优先选择清洁高效煤种和环保经济的污染物治理用耗品,优先选用污染物产生量低的锅炉及燃烧技术。

5.2.3电厂应加强燃料管理与配比,建立精准高效的运行管理机制,尽可能保证在设计条件下运行,做到污染物产生少、治理易、经济可行。

5.3建设规模超低排放工程建设规模应与机组规模相匹配,应以锅炉烟气量、烟气成分、燃煤和锅炉运行工况预期变化情况为依据。

5.4工程构成

5.4.1超低排放工程包括NOx、颗粒物、SO2控制系统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辅助工程构成。

5.4.2NOx控制系统分为锅炉低氮燃烧系统和脱硝系统,后者主体工程包括还原剂系统、反应系统、公用系统等。5.4.3颗粒物控制系统主体工程包括烟道、除尘器、卸输灰系统等,其中低低温电除尘系统还包括烟气冷却器。5.4.4SO2控制系统主体工程包括烟气系统、吸收塔系统、吸收剂制备(储存)系统、副产物处理(输送)系统等,其中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还包括浆液排放和回收系统、脱硫废水处理系统;烟气循环流化床脱硫工艺还包括脱硫除尘器、工艺水系统、灰循环系统等。

5.4.5配套辅助工程包括电气及控制系统、在线检测系统、暖通系统、给排水及消防系统、压缩空气供给系统等。

5.5总平面布置

5.5.1一般规定

5.5.1.1超低排放工程总平面布置应遵循工艺合理、流程顺畅、烟道短捷、方便运行、利于维护、经济合理的原则。

5.5.1.2超低排放工程应合理利用地形和地质条件,充分利用厂内公用设施,达到节资节地节水、工程量小、运行费用低、便于运维等目的。

5.5.1.3超低排放工程总平面布置应满足国家和地方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要求。

5.5.2总图布置

5.5.2.1超低排放工程总平面布置应符合GB50660、GBZ1等规定。

5.5.2.2脱硝系统总平面布置应符合HJ562、HJ563等规定。

5.5.2.3静电、袋式、电袋复合除尘系统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HJ2039,低低温电除尘系统烟气冷却器布置于锅炉空预器出口至电除尘器前的水平、垂直烟道或进口封头处,烟气再热器布置于烟囱前水平或垂直烟道,布置位置应综合考虑换热效果、气流均布和烟道支架等因素;湿式电除尘器单独布置在脱硫与烟囱之间应符合DL/T1589,其他相关设施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5.5.2.4脱硫系统总平面布置应符合HJ/T179、HJ/T178、HJ2001等规定。

5.5.3管线布置超低排放工程管线布置应符合GB50660、DL/T1589、HJ/T179、HJ/T178、HJ2001、HJ2039等规定。

5.5.4其他超低排放工程如涉及采用其他技术,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6工艺设计

6.1一般规定

6.1.1超低排放工艺设计应根据烟气中NOX、颗粒物、SO2及其他烟气污染物的排放要求、锅炉炉型、煤种煤质特性、场地布置条件、技术成熟程度及应用水平等因素,改造工程还应11结合原有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6.1.2超低排放工艺设计应发挥各类烟气污染物治理设施的协同作用,经济稳定实现超低排放。

6.1.3烟气污染物脱除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应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6.2超低排放技术路线选择

6.2.1一般工艺流程

6.2.1.1超低排放工艺流程应优先选择经济合理、技术成熟、运行稳定、维护便捷、协同脱除效果好、应用业绩多的技术进行组合,并应将烟气污染物协同治理作为拟定工艺流程的重要因素。

6.2.1.2切向燃烧、墙式燃烧方式煤粉锅炉的超低排放一般工艺流程如图1。

6.2.1.4W火焰燃烧方式煤粉锅炉的超低排放工艺流程应根据技术发展水平、工程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6.2.2NOx超低排放技术路线

6.2.2.1煤粉锅炉应采用锅炉低氮燃烧与SCR脱硝相结合的工艺,并符合以下规定:

a)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降低NOx生成,锅炉出口NOx浓度控制指标应根据锅炉燃烧方式、煤质特性及锅炉效率等综合确定,具体可参考附录A。

b)应根据锅炉出口NOx浓度确定SCR脱硝系统的脱硝效率和反应器催化剂层数,具体可参考表1。

6.2.2.2循环流化床锅炉可选用SNCR脱硝工艺或SNCR/SCR联合脱硝工艺,并符合以下规定:

a)锅炉出口NOx浓度一般可小于200mg/m3,部分煤质可控制在150mg/m3以下,具体数值应由锅炉厂热力计算确定。

b)锅炉出口NOx浓度不大于150mg/m3时,可采用SNCR脱硝工艺。

c)锅炉出口NOx浓度为150mg/m3~200mg/m3时,可采用SNCR/SCR联合脱硝工艺,SCR反应器催化剂可按1+1层装设。

6.2.3颗粒物超低排放技术路线

6.2.3.1采用湿法脱硫工艺时,应选用一次除尘(除尘器)+二次除尘(湿法脱硫协同除尘、湿式电除尘器)相结合的协同除尘技术满足颗粒物超低排放要求。一次除尘和二次除尘设备出口颗粒物控制指标应结合煤质特性、各除尘设备的特点及适用性、能耗、经济性等综合确定,并符合以下规定:a)一次除尘器出口烟尘浓度可按不大于30mg/m3、不大于20mg/m3或不大于10mg/m3进行设计。b)按不大于30mg/m3设计时,二次除尘可采用湿法脱硫协同除尘(不依赖)+湿式电除尘器,也可采用湿法脱硫高效协同除尘。c)按不大于20mg/m3设计时,二次除尘宜采用湿法脱硫高效协同除尘,也可采用湿法脱硫协同除尘(不依赖)+湿式电除尘器。d)按不大于10mg/m3设计时,宜采用湿法脱硫协同除尘保证颗粒物浓度不增加。

6.2.3.2采用烟气循环流化床脱硫工艺时,宜选用袋式除尘器满足颗粒物超低排放要求。

6.2.3.3一次除尘技术包括干式电除尘器、袋式或电袋复合除尘器和干式电除尘器辅以提效技术或提效工艺等,干式电除尘器提效技术和提效工艺的技术特点和适用范围参见附录B。

6.2.3.4一次除尘技术选择应根据煤种收尘难易性和出口烟尘控制指标确定,具体可参考表2。

6.2.3.5湿法脱硫系统宜具有一定的协同除尘性能。湿法脱硫高效协同除尘系统的综合除尘效率不小于70%,且出口颗粒物浓度应不大于10mg/m3。

6.2.3.6湿法脱硫系统出口颗粒物浓度大于10mg/m3时,应设置湿式电除尘器,可采用管式、板式等型式。湿式电除尘器出口颗粒物浓度应不大于10mg/m3。6.2.4SO2超低排放技术路线

6.2.4.1煤粉锅炉宜采用湿法脱硫工艺,并符合以下规定:

a)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适用于各类燃煤电厂,分为传统空塔喷淋提效、pH值分区和复合塔技术,技术选择应根据脱硫系统入口SO2浓度确定,具体可参考表3。

b)氨法脱硫工艺适用于氨水或液氨来源稳定,运输距离短且周围环境不敏感的燃煤电厂,入口SO2浓度宜不大于10000mg/m3。

c)海水脱硫工艺适用于海水扩散条件较好,并符合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滨海燃煤电厂,入口SO2浓度宜不大于2000mg/m3。

6.2.4.2循环流化床锅炉可采用炉内喷钙脱硫(可选用)与炉后湿法脱硫相结合的工艺,也可采用炉内喷钙脱硫与炉后烟气循环流化床脱硫相结合的工艺。工艺方案应根据吸收剂供应14条件、水源情况、脱硫副产品综合利用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6.2.5典型超低排放技术路线

6.2.5.1超低排放技术路线的选择应以NOX、颗粒物、SO2三种主要烟气污染物满足超低排放要求为基础,并应符合6.2.2~6.2.4的规定。

6.2.5.2煤粉锅炉或炉后采用了湿法脱硫工艺的循环流化床锅炉,超低排放技术路线的选择应以除尘器、湿法脱硫和湿式电除尘器等工艺设备对颗粒物的脱除能力和适应性为首要条件,可分为以湿式电除尘器作为二次除尘、以湿法脱硫高效协同除尘作为二次除尘、以超净电袋复合除尘器作为一次除尘且不依赖二次除尘的典型技术路线。循环流化床锅炉也可采用炉内脱硫和炉后烟气循环流化床脱硫工艺相结合的典型技术路线。各典型超低排放技术路线参见附录D。

6.3NOx超低排放控制系统工艺设计

6.3.1一般规定

6.3.1.1煤粉炉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主要包括低氮燃烧器、空气分级、燃料分级或低氮燃烧联用等技术。

6.3.1.2脱硝系统宜与锅炉负荷变化相匹配,应能满足机组全负荷脱硝运行的要求。

6.3.1.3脱硝系统装置运行寿命应与主机保持一致,检修维护周期应与主机一致。

6.3.1.4现役机组进行脱硝改造时,应考虑对空预器、引风机、除尘器等其他附属设备的影响。

6.3.1.5本标准中SNCR脱硝和SNCR/SCR联合脱硝工艺设计要求仅适用于循环流化床锅炉。

6.3.1.6脱硝系统有关工艺参数宜满足表4要求。

6.3.1.7其他要求应符合HJ562、HJ56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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