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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7月1日实施

2017-07-01 08:48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VOCs排放大气污染上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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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建筑用木料和木材组件加工、木门窗、楼梯制造、地板制造、木制品容器、软木制品、厨柜等木制品制造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5516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858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涂料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23985-2009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的测定差值法

GB23986-2009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23993水性涂料中甲醛含量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HJ/T2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548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549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DB31/1059-20172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83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家具制造manufactureoffurniture用木材、金属、塑料、竹、藤以及纸张等材料制作具有坐卧、凭倚、储藏、间隔等功能的各种家具的生产活动。家具的分类参见附录A.1。

3.2木质家具制造manufactureofwoodenfurniture以天然木材和木制人造板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辅料(如油漆、贴面材料、玻璃、五金配件等)制作各种家具的生产活动。

3.3其他家具制造manufactureofotherfurniture除了木质家具外的其他家具制造的生产活动,包括金属家具、塑料家具、软体家具、藤制家具、竹制家具、纸制家具等。

3.4木制品制造manufactureofwoodproduct以木材为原料加工成建筑用木料和木材组件、木容器、软木制品及其他木制品的生产活动。包括建筑用木料和木材组件加工、木门窗和楼梯制造、地板制造、木制容器、软木制品及其他木制品。

3.5涂装工序coatingprocess将涂料涂敷于家具某一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者特定功能涂层的工艺过程,不包括封蜡过程。

3.6即用状态readyforuse原料产品调配好即可用于生产的状态,即在该状态下的涂料或者胶粘剂无需再稀释或调配。

3.7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ies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者生产设施。

3.8新建企业newfacilities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3.9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a)用于核算或者备案的VOCs指20℃时蒸气压不小于10Pa或者101.325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的统称。

b)以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以及污染物控制设施去除效率的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性控制指标。

3.10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NMH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所测得的除甲烷以外的碳氢化合物及其DB31/1059-20173衍生物的总量,也可称为非甲烷有机化合物(以NMOC表示),以碳计。

3.11苯系物benzenehomologues苯、甲苯、二甲苯(间,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1,3,5-三甲苯)、乙苯及苯乙烯浓度的总称。

3.12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13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4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mg/m3。3.15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rate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所排放的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kg/h.

3.16厂界enterpriseboundary生产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确定的法定边界,则指实际占地边界。

3.17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referencepointforairpollutantsatenterpriseboundary按照HJ/T55确定的厂界监控点,根据污染物的排放、扩散规律,当受条件限制,无法按上述要求布设监测采样点时,也可将监测采样点设于工厂厂界内侧靠近厂界的位置。

3.18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referencepointforairpollutantsatenterpriseboundary标准状态下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mg/m3。

3.19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referencepointforairpollutantswithinenterpriseboundary为判别厂界内车间或露天生产装置外、储罐区域外大气污染物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20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referencepointforairpollutantswithinenterpriseboundary标准状态下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mg/m3。3.21密闭排气系统closedventsystem将工艺设备或车间排出或逸散出的大气污染物,捕集并输送至污染控制设备或排放管道,使输送的气体不直接与大气接触的系统。

3.22污染物控制设施controlfacilitiesforairpollutants用于减少污染物向空气中排放而设立的除尘设备、热氧化处理装置(燃烧装置和催化装置等)、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膜分离装置、生物处理设施、紫外光催化氧化、等离子体反应器或者其他有效的污染物控制设施。

3.23污染物控制设施总去除效率TotalremovalefficiencyofairpollutantsbyrecoveryandpurificationfaclitiesDB31/1059-20174污染物控制设施去除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可通过同时测定处理前后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气量,以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处理之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百分比计,具体见式(1):

当污染物控制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处理效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以第一级进口为“处理前”、最后一级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控制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前”,以污染控制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控制设施有多个排放出口,则以各排放口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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