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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湖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2017-07-03 12:4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超低排放节能减排湖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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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重点领域节能

(六)加强工业节能。实施工业能效赶超行动,加强高能耗行业能耗管控,在重点耗能行业全面推行能效对标,推进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推广工业智能化用能监测和诊断技术。到2020年,工业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化水平显著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降低18%以上,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油石化、化工等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发展,提升工业生产效率和能耗效率。开展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工业园区的应用,将可再生能源占比指标纳入工业园区考核体系。(牵头单位:省经信委,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能源局等)

(七)强化建筑节能。推广绿色、节能建筑和建筑材料,实施建筑节能先进标准领跑行动,开展超低能耗及近零能耗建筑建设试点,推广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落实绿色建筑建设标准,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示范,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武汉市全域和襄阳市、宜昌市中心城区的保障性住房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提高到50%。实施绿色建筑全产业链发展计划,推行绿色施工方式,推广节能绿色建材、装配式和钢结构建筑。强化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新增居住建筑改造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上。推动建筑节能宜居综合改造试点城市建设,鼓励老旧住宅节能改造与抗震加固改造、加装电梯等适老化改造同步实施,新增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上。推进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热能、工业余热等解决建筑用能需求。(牵头单位:省住建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林业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八)促进交通运输节能。发挥交通区位优势,优化配置运输资源,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发挥不同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和组合效率,推广甩挂运输等先进组织模式,提高多式联运比重。积极发展铁路和内河运输,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推进武汉“公交都市”创建活动,到2020年大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30%。促进交通用能清洁化,大力推广节能环保汽车、新能源汽车、天然气(CNG/LNG)清洁能源汽车、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等,并支持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提高交通运输工具能效水平,到2020年新增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5.0升/百公里。推进飞机辅助动力装置(APU)替代、机场地面车辆“油改电”、新能源应用等绿色民航项目实施。推动铁路编组站制冷/供暖系统的节能和燃煤替代改造。推动交通运输智能化,建立公众出行和物流平台信息服务系统,引导培育“共享型”交通运输模式。(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能源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武汉铁路局、民航湖北监管局等)

(九)推动商贸流通领域节能。推动零售、批发、餐饮、住宿、商贸物流等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建立绿色节能低碳运营管理流程和机制,加快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推动照明、制冷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贯彻绿色商场标准,开展绿色商场示范,鼓励商贸流通企业设置绿色产品专柜,推动大型商贸企业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完善绿色饭店标准体系,推进绿色饭店建设。加快绿色仓储建设,支持仓储设施利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鼓励建设绿色物流园区。(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旅游委、省质监局等)

(十)推进农业农村节能。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发展节能农业大棚。推进节能及绿色农房建设,结合农村危房改造稳步推进农房节能及绿色化改造,推动城镇燃气管网向农村延伸和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因地制宜采用生物质能、太阳能、空气热能、浅层地热能等解决农房采暖、炊事、生活热水等用能需求,提升农村能源利用的清洁化水平。鼓励使用生物质可再生能源,推广液化石油气等商品能源。鼓励农村居民使用高效节能电器。到2020年,全省农村地区基本实现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全覆盖,全省清洁能源入户普及率达到45%以上,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70%以上。(牵头单位:省农业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住建厅、省能源局等)

(十一)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公共机构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全部达到绿色建筑标准。推进公共机构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探索用能托管模式,实施20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2020年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人均综合能耗、人均用水量分别比2015年降低10%、12%和15%。推动公共机构建立能耗基准和公开能源资源消费信息。实施公共机构节能试点示范,创建95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遴选6家能效领跑者。公共机构率先淘汰老旧车,率先采购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省直机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提高到50%以上,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要配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公共机构率先淘汰采暖锅炉、茶浴炉、食堂大灶等燃煤设施,实施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率先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等清洁能源提供供电、供热/制冷服务。(牵头单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等)

(十二)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征集纳入“百千万”行动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由省、市(州)、县(市、区)分别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纳入“百千万”行动的重点用能单位要围绕能耗总量控制和能效目标,对用能实行年度预算管理。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并开展效果评价,健全能源消费台账。按标准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进一步完善能源计量体系。依法开展能源审计,组织实施能源绩效评价,开展达标对标和节能自愿活动,采取企业节能自愿承诺和政府适当引导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提升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水平。严格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负责人等制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三)强化重点用能设备节能管理。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构建安全、节能、环保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组织开展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推进锅炉生产、经营、使用等全过程节能环保监督标准化管理。“十三五”期间全省燃煤工业锅炉实际运行效率提高5个百分点,到2020年新生产燃煤锅炉效率不低于80%,燃气锅炉效率不低于92%。普及锅炉能效和环保测试,强化锅炉运行及管理人员节能环保专项培训。开展锅炉节能环保普查整治,建设覆盖安全、节能、环保信息的数据平台,开展节能环保在线监测试点并实现信息共享。开展电梯能效测试与评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永磁同步电机、变频调速、能量反馈等节能技术的集成应用,开展老旧电梯安全节能改造工程试点。推广高效换热器,提升热交换系统能效水平。加快高效电机、配电变压器等用能设备开发和推广应用,淘汰低效电机、变压器、风机、水泵、压缩机等用能设备,全面提升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牵头单位:省质监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能源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四、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

(十四)控制重点区域流域排放。推进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和预警城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加快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利用城市和工业园区周边现有热电联产机组、纯凝发电机组及低品位余热实施供热改造,淘汰供热供气范围内的燃煤锅炉(窑炉)。结合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实施行业、区域、流域重点污染物总量减排,在宜昌、十堰等城市实施总磷排放总量控制。对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加强我省境内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长江中游、汉江中下游、清江、丹江口库区、三峡库区、漳河水库等重点流域区域水环境分区管控,对不达标水体制定并实施达标方案。严格控制长江中游、汉江中下游、清江、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等干流沿岸的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制浆造纸等项目。分区域、分流域制定实施钢铁、水泥、石化、有色、平板玻璃、锅炉、制浆造纸、印染、化工、氮磷肥、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领域限期整治方案,升级改造环保设施,确保稳定达标。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行动。城市主城区内的现有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实施环保搬迁或改造。(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质监局、省能源局,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五)推进工业污染物减排。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量或减量替代。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源环境管理体系。继续推行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逐步扩大总量减排行业范围。以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持久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污染物为重点,实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工业特征污染物削减计划。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加快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大力推进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电子信息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全面推进现有企业达标排放,落实涂料、油墨、胶黏剂、清洁剂等有机溶剂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强制性环保标准,控制汽车、船舶制造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推动有关企业实施原料替代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聚集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污染治理。加强工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推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建立企业排放红黄牌制度。(牵头单位: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能源局等)

(十六)促进移动源污染物减排。实施清洁柴油机行动,全面推进移动源排放控制。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加速淘汰黄标车、老旧机动车、船舶以及高排放工程机械、农业机械。逐步淘汰高油耗、高排放民航特种车辆与设备。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全省范围内黄标车。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监管。强化在用机动车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有效衔接机动车排放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制度。加快船舶和港口污染物减排,在长江、汉江等主要港口推广使用液化天然气等清洁燃料,积极推进码头岸电设施建设和油气回收工作;主要港口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全面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煤炭、矿石封闭储存。加快油品质量升级,推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加强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和油品质量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能源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等)

(十七)强化生活源污染综合整治。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进行填平补齐、升级改造,完善配套管网,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在城镇密集区域和有条件的地方,鼓励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实行联合建厂,逐步实现区域设施共享。合理确定污水排放标准,2017年底前,敏感区域(列入国家重点湖泊、重点水库)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实现污水处理厂全面达标排放。加大对雨污合流、清污混流管网的改造力度,优先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加快汉江中下游、清江流域、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区域内污水收集管网特别是支线管网建设。强化农村生活污染源排放控制,采取城镇管网延伸、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等多种形式,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改厕。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注重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理处置,杜绝二次污染。到2017年,武汉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城和乡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城市、县城、乡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75%左右;地级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其他城市达到75%,县城力争达到60%。加快建立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扩大垃圾分类覆盖范围。加快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建设。扎实开展简易和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治理。重点推进全省设区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治理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油烟污染。实现行政村保洁全覆盖,提高乡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水平和无害化处理率。到2020年底,武汉市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其他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9%以上、县城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以上,城市基本建立餐厨废弃物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90%以上行政村的生活垃圾得到处理。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要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严格执行有机溶剂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推进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牵头单位:省住建厅、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能源局,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八)重视农业污染排放治理。大力推广节约型农业技术,推进农业清洁生产。促进畜禽养殖场粪便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建设秸秆、粪便等有机废弃物处理设施,规划和调整养殖区域布局,加强分区分类管理,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并给予合理补偿。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开展农膜回收利用,到2020年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深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农药减量减污,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5%以上,主要农作物农药化肥使用量零增长。开展禁止投肥养殖行动,2017年底前全面拆除江河湖库围网养殖。(牵头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能源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质监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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