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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湖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2017-07-03 12:4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超低排放节能减排湖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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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十九)全面推动园区循环化改造。按照空间布局合理化、产业结构最优化、产业链接循环化、资源利用高效化、污染治理集中化、基础设施绿色化、运行管理规范化的要求,加快对现有园区的循环化改造升级,延伸产业链,提高产业关联度,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土地集约利用、资源能源高效利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对综合性开发区、重化工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不同性质的园区,加强分类指导,强化效果评估和工作考核。到2020年,全省75%以上的国家级园区和5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超过90%的省级以上(含省级)重化工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等)

(二十)加强城市废弃物规范有序处理。推动建筑垃圾、园林废弃物、城市污泥和废旧纺织品等城市典型废弃物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推进燃煤耦合污泥等城市废弃物发电。开展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完善城市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二十一)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提质升级。依托谷城再生资源园区、荆门格林美城市矿产资源循环产业园、大冶有色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园等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促进资源再生利用企业集聚化、园区化、区域协同化布局,提升再生资源利用行业清洁化、高值化水平。推动太阳能光伏组件、碳纤维材料、生物基纤维、复合材料和节能灯等新品种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推进动力蓄电池梯级利用和规范回收处理。加强再生资源规范管理,发布重点品种规范利用条件。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推动汽车零部件及大型工业装备、办公设备等产品再制造。规范再制造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再生产品、再制造产品的推广应用机制。鼓励专业化再制造服务公司与钢铁、冶金、化工、机械等生产制造企业合作,开展设备寿命评估与检测、清洗与强化延寿等再制造专业技术服务。到2020年,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产值超过2000亿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等)

(二十二)统筹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磷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等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开展大宗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污水处理厂污泥、垃圾焚烧飞灰和生活垃圾。大力推动农作物秸秆、林业“三剩物”(采伐、造材和加工剩余物)、规模化养殖场粪便的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发展各类沼气工程和燃煤耦合秸秆发电工程。到2020年,全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9%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95%。(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能源局等)

(二十三)加快互联网与资源循环利用融合发展。支持再生资源企业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优化逆向物流网点布局,建立线上线下融合的回收网络,在地级及以上城市逐步建设废弃物在线回收、交易等平台,推广“互联网+”回收新模式。建立重点品种的全生命周期追溯机制。在开展循环化改造的园区建设产业共生平台。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企业逐步构建行业性、区域性、全国性的产业废弃物和再生资源在线交易系统,发布交易价格指数。支持汽车维修、汽车保险、旧件回收、再制造、报废拆解等汽车产品售后全生命周期信息的互通共享。到2020年,初步形成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高值废弃物在线回收利用体系。(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湖北保监局等)

六、实施节能减排工程

(二十四)节能重点工程。组织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电机系统能效提升、绿色照明、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能量系统优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重点用能单位综合能效提升、合同能源管理推进、城镇化节能升级改造、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工程等节能重点工程,推进能源综合梯级利用,形成2000万吨标准煤左右的节能能力。(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能源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二十五)主要大气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积极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程,到2018年底前,全省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不含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限期淘汰单机5万千瓦及以下的纯凝煤电机组、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10万千瓦以下的纯凝煤电机组、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下设计寿命期满的纯凝煤电机组。实施电力、钢铁、水泥、石化、平板玻璃、有色等重点行业全面达标排放治理工程。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推进散煤清洁化治理,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因地制宜使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电能、地热能、燃气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项目建设,实施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到2020年上述重点行业企业基本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能源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等)

(二十六)主要水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加强城市、县城和其他建制镇生活污染减排设施建设。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实施城镇污水、工业园区废水、污泥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工程,推进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区域(列入国家重点湖泊、重点水库)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需强化脱氮除磷。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现有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园区)管控力度,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全省所有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全面整治重污染行业,制定造纸、磷化工、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加快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到2020年,全省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粪便利用率达到85%以上、治污设施达标配置率达到75%以上。(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等)

(二十七)循环经济重点工程。组织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基地建设、工农复合型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互联网+”资源循环、再生产品与再制造产品推广等专项行动,推进生产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的产业体系。到2020年,再生资源替代原生资源量达到6000万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等)

七、强化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八)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示范推广。加强节能减排科技资源集成和统筹部署,优化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转化的政策环境,加快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推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体系。开展节能减排科技战略研究和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继续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大科技产业化工程。加快高超超临界发电、低品位余热发电、小型燃气轮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细颗粒物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汽车尾气净化、原油和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垃圾渗滤液处理、多污染协同处理等新型技术装备研发和产业化。推广高效烟气除尘和余热回收一体化、高效热泵、半导体照明、废弃物循环利用等成熟适用技术。遴选一批节能减排协同效益突出、产业化前景好的先进技术,推广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牵头单位:省科技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等)

(二十九)推进节能减排技术系统集成应用。推进区域、城镇、园区、用能单位等系统用能和节能。选择具有示范作用、辐射效应的园区和城市,统筹整合钢铁、水泥、电力等高耗能企业的余热余能资源和区域用能需求,实现能源梯级利用。大力发展“互联网+”智慧能源,支持基于互联网的能源创新,推动建立城市智慧能源系统,鼓励发展智能家居、智能楼宇、智能小区和智能工厂,推动智能电网、储能设施、分布式能源、智能用电终端协同发展。综合采取节能减排系统集成技术,推动锅炉系统、供热/制冷系统、电机系统、照明系统等优化升级。(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能源局,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质监局等)

(三十)完善节能减排创新平台和服务体系。建立完善节能减排技术评估体系和科技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绿色技术服务平台,推动建立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的检测认证服务机制。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节能减排科技企业和服务基地,建立一批节能科技成果转移促进中心和交流转化平台,组建一批节能减排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研究基地(平台)等。积极组织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申报。加快引进国外节能环保新技术、新装备,推动省内节能减排先进技术装备“走出去”。(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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