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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水污染防治法:农村治污或迎新契机

2017-07-11 10:05来源:中国产经新闻报作者:梁文艳关键词:农村治污水环境治理水污染治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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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众期盼的治理水污染的环保“大锤”终于落下。

6月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防法》),并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据记者了解,这是《水防法》实行8年以来首次大规模修订。此次新修订的《水防法》在老版本的基础上对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饮用水安全以及排污许可制度等方面都进行细化和加强。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水防法》首次引入了河长制管理制度,并落实了责任主体与水环境治理的系统性管理。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博士生导师于法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次新修改的《防治法》可以概括为“1432X”,即一个核心,将水环境质量改善作为核心;“四大原则”,即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统筹协调;“三大统筹”,即系统考虑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两水共治”,即地表水与地下水并重;“X种措施”,即综合运用行政、司法、经济、技术等多种手段搞好水环境治理。

河长制入法是强有力“武器”

值得一提的是,这是继2015年1月1日新的环境保护法、2016年1月1日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开始实施以来,与民生关切的环境防治立法的又一次重大突破。据悉,之前的水污染防治法系在1984年制定,先后于1996年和2008年进行了两次修改,可以说,水污染防治的实施对我国水环境治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快速推进,我国生态污染状况呈现出日益严重的态势,一些地区水环境质量急剧下降、水生态受损程度及范围日益扩大,由此带来的环境隐患愈来愈多。

据记者观察,在2016年,有24个省份在人大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环保这一问题,这足以表明,环保治理已是社会共识,尽快治理时不我待。

因此,近些年来,以水污染治理为案例,其监管层的政策及治理手段也在层层加码。

稍早之前,环保部副部长赵英民介绍,通过“十二五”时期的努力,尤其是2015年“水十条”发布以来,我国的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去年1-9月份,全国有监测数据的1922个监测断面中,1351个水质是Ⅲ类以上,占70.3%,同比增加4个百分点;166个是劣Ⅴ类,占总数的8.6%,同比减少1.2个百分点。

虽然水污染防治在国家相关部门以及地方环保部门的全力治理下,目前我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引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在9成以上,但不少威胁水源地安全的隐患仍然比较突出。

为进一步加强河湖防治污染,2016年底,中办、国办印发了《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河长制的“诞生”,也再次彰显了中央政府对江河湖海治污的决心以及对改善水污染的用心良苦。

河长制出台后,一些业内专家也纷纷建议,只有行政命令,还略显单薄,河长制实施还需要配套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要在新修订的《水防法》中引入河长制,这样更加强化党政领导对水污染防治以及水环境治理的责任。

众望所归,在业内的建议及呼吁下,河长制顺理成章地被纳入《水防法》中。那么,入法的河长制会对河湖等水环境保护产生怎样的影响呢?在中华环保联合会理事、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姜文来看来,将河长制纳入到法律中来,是本次《水防法》的一大亮点。河长制有了法律基础,这对河长制的推广和应用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是治理河水污染强有力的“武器”。

“河长制的纳入,将会对河湖水质带来积极的影响,有利于水质量的提升。”姜文来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党政领导都负有责任,会纳入他们的考核之中,对他们的晋升奖惩等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地方会更加重视水质的保护。目前从实践上来看,河长制运行总体效果较好,可以合理预估,河长制对河湖质量的提升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河长制不仅仅是我国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更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生态安全的制度创新。”于法稳建议,应该考虑建立与河长制紧密相关的更细的考核实施方案,明确河湖水质监测评估主体,真正摆脱地方领导对评估主体的影响,以真正客观公正地对河湖水质进行评估,并将监测评估报告结果进行公开,让全社会进行监督,以此作为河长考核、晋升的重要内容之一。

于法稳认为,在河长任职期内,如果其所管辖的河湖发生严重的水污染事故,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不但不能晋升,还要追究其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河长制的积极作用。

延伸阅读:

环保部约谈7地政府主要负责人 污水治理成重点关注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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