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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黑龙江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试行)》

2017-07-12 14:4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河长制水生态修复黑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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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级河长设置。遵循“流域和区域相结合、党政齐抓共管、下管一级、逐级逐条逐段、不留空白全覆盖”原则,设置省、市、县、乡、村五级流域、区域、河湖、行政责任叠加的河长组织体系。

(1)省级总河长由省委书记、省政府省长共同担任;界江界湖流域、松花江流域和嫩江流域省级河长分别由省委副书记和省政府主管环保工作、主管水利工作的副省长担任。

(2)市(地)级河长由各市(地)党委和政府(行署)主要负责同志共同担任,市(地)级主要河湖河段长(××河河长)由同级其他负责同志担任。

(3)县(市、区)级河长由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共同担任,县(市、区)级河段长(××河河长)由同级其他负责同志担任。

(4)乡(镇)级河长由各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共同担任,乡(镇)级河段长(××河河长)由同级其他负责同志担任。

(5)村级河长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共同担任,村级河段长(××河河长)由村委会其他成员担任。

农垦和森工等系统参照地方自行设立。

2.各级河长职责。各级河长是所辖河湖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所辖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任务。各级河长1年至少召开2次协调会议。

(1)省级总河长负责领导全省范围内的河长制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省级河长负责指导、协调其流域范围内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督导其流域内市(地)级河长和省直有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其中,界江界湖流域省级河长负责指导、协调界江界湖流域范围内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松花江流域省级河长负责指导、协调松花江流域范围内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嫩江流域省级河长负责指导、协调嫩江流域范围内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

(2)市(地)级河长负责组织、推进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督导市(地)级河段长、县(市、区)级河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

(3)县(市、区)级河长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督导县(市、区)级河段长、乡(镇)级河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

(4)乡(镇)级河长负责具体实施乡(镇)范围内的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督促乡(镇)级河段长和村级河长履行职责。

(5)村级河长负责具体实施村内的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按照上级要求,督促村级河段长履行职责,落实监督员、保洁员,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河湖漂浮物清理等。

(三)各级河长办设置、构成及职能。

县级及以上河长要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要把河长制办公室做实做强,机构到位、编制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

省河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水利厅厅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职能为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省级总河长和省级河长的具体工作由省河长制办公室承办;市(地)级河长具体工作由市(地)级河长制办公室承办,办公室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级河长具体工作由县(市、区)级河长制办公室承办,办公室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村级河长具体工作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组织落实。

五、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3条红线,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严格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管理监督,科学确定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纳污总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坚持节水优先,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限制水资源短缺地区、生态脆弱地区发展高耗水项目,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坚决遏制用水浪费。

(二)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加强河道治理。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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