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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湖北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2017-07-12 15:0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许可制污染物排放许可湖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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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机衔接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许可证是企业排污权的体现形式。湖北省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获得和交易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96号)规定执行。

(七)有机衔接环境监管执法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46号)要求,经省、市(州)、县(市、区)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

(八)有机衔接拟开征的环境保护税制度。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与拟开征的环境保护税法做好衔接。交换共享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和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引导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并诚信纳税。

三、规范排污许可证发放

(九)明确排污许可证核发主体。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的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纳入行政审批局职责的,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核发。各市(州)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国家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出台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含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其他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

(十)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流程。排污许可证按照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的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程序、排污许可证样式、信息编码和平台接口标准、相关数据格式要求等规定核发。各地现有排污许可证及其管理应按国家统一要求及时进行规范。根据需要,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要求,制定湖北省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有关管理和技术文件。

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报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环境保护部门对符合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应及时核发排污许可证,对存在疑问的开展现场核查。

(十一)合理确定排污许可证内容。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五年。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项,载明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等,依法合理确定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排放量。地方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及流域重污染应对措施中对企事业单位有更加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

四、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

(十二)落实按证排污责任。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企事业单位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十三)实行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企事业单位应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五、加强监督管理

(十四)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定期开展监管执法。企事业单位通过了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的依据。

依证监管是排污许可制实施的关键,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等手段,核实排放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达标排放,核定排放量。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应记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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