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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浙江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2017-07-13 11:1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危险废物产废单位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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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十三五”浙江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已经印发。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十三五”浙江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巩固和提升我省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7〕662号)要求,我厅制定了《“十三五”浙江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十三五”浙江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7月11日

十三五”浙江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7〕662号),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进一步夯实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基础,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防范环境风险,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方式

采取“市级检查考核、省级督查考核”的方式,按年度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

(一)市级检查考核。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制定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方案或检查计划,识别辖区内重点产废单位和其他产废单位,分别列出企业名单,突出考核经营单位和重点产废单位,实施现场检查考核,做好重点产废单位和其他产废单位名单的动态更新。要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以下简称《评级指标》,见附1)进行自评打分,完成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总结,拟定下一年度拟抽查企业名单。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购买第三方社会服务或者专家审核等方式,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二)省级督查考核。省环保厅采取“交叉检查、专家参与”等方式,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见附2)对各设区市考核工作情况开展督查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各设区市进行排名。形成年度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总结报告。

二、考核企业数量要求

(一)省级考核:

1.经营单位:对各设区市经营单位按30%的比例进行抽查(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除外),若总数不足5家时,则全部进行考核;对各设区市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按20%的比例进行抽查。

2.重点产废单位:对各设区市省控以上产废单位按20%的比例进行抽查(以2017省控名单为准),最低不少于5家,总数不足5家时,则全部进行考核。对各市识别出的除上述企业外的重点产废单位,按各设区市不少于2家的原则进行抽查。

3.其他产废单位:对各设区市抽查数量不少于3家。若设区市内其他产废单位总数不足3家时,则全部进行考核。

(二)市级考核:

1.经营单位:对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外的经营单位全部进行考核,对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按50%的比例进行抽查。若某设区市所有经营单位总数不足20家时,则全部进行考核。

2.重点产废单位:按20%比例进行抽查,且抽查数量应不少于50家;总数不足50家的,则全部进行考核。

3.其他产废单位:抽查不少于15家。若其他产废单位总数不足15家时,则全部进行考核。

4.其他要求:考核结果为不达标或基本达标的产废单位,在下一年度要继续考核。产废单位数量较多的地区,对考核结果为达标的产废单位,在下一年度的抽查比例应控制在5%~10%。

(三)重点产废单位识别,要求如下:

本方案所指重点产废单位包括下列企业或行业中的企业:

1.企业: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超过(含)100吨的企业;涉危险废物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涉危险废物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长期贮存不及时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2.行业:涉及重金属、三致(致畸致癌致突变)物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医疗废物等的有色、石化化工、医药等重点行业;非法转移、倾倒、处置案件频发的行业;上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平均达标率低的行业。

三、考核工作职责分工

(一)固废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本辖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方案或检查计划,组织开展本辖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的现场检查及考核工作,会同环境监察部门做好考核发现问题的落实;负责牵头识别辖区内重点产废单位和其他产废单位,列出企业名单,负责做好固废管理方面的政策指导;负责牵头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进行自评打分,完成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总结,并按时上报省厅。负责将年度督查考核结果于每年12月31日前在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环境监察部门。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处置监管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17〕23号)要求,配合固废管理部门具体落实本辖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的现场检查及考核工作;负责对发现的违法问题进行查处。现场检查与考核工作可结合《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环办〔2015〕88号)的要求,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融入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中。

(三)环评管理部门。配合固废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重点产废单位和其他产废单位的识别,配合环境监察部门做好现场考核检查,负责做好建设项目领域有关问题的政策指导。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环保局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提高认识,把抓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与水、气污染源环境监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进一步提高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按时上报考核材料。2017年,各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应于8月31日前制定本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方案,识别辖区内重点产废单位及其他产废单位,同时将工作方案及企业名单报送省环保厅。10月31日前,完成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现场检查考核工作,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打分情况、本年度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情况总结(要求见附3)及下一年度拟抽查企业名单等材料报送省环保厅。2018年起,各市应于10月31日前将自评打分情况、本年度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情况总结以及下一年度拟抽查企业名单等材料报送省环保厅。

五、考核结果应用

(一)环保部门

1、考核企业数量不足最低要求的80%,直接判定考核等级为C。

2、省控以上重点产废单位联网监控率未达100%、所有危废经营单位联网监控率未达100%的,省级督查直接判定等级为C。

3、省环保厅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评级为A或者企业抽查合格率高于90%的地市,全省(区、市)通报表扬;对上年度市级自评结果高于省级督查结果20%[(上年市级自评分数-省级督查分数)/省级督查分数]、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评级为C、企业抽查合格率低于60%的地区,全省(区、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采取挂牌督办等措施,敦促地方政府与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4、省环保厅将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纳入对地方环境保护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中,并与各类创建评比、环保专项资金分配挂钩,每年根据督查考核结果和工作需要,对各地市进行排名。

5、各设区市环保局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在网站上公开上年度督查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二)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

要将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纳入环保信用评价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将考核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加强对考核不合格企业的约束与惩戒。对在考核过程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附:1.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

2.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

3.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年度工作总结要求;

联系人:省环保厅固管中心戴巍;联系电话:0571-28885051;电子邮箱:hanli@zjepb.gov.cn。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金然;联系电话:0571-28869138;电子邮箱:jinran@zjep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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