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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住建部发布《电子工业废水处理工程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7-07-17 10:0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废水处理电子工业废水废水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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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1化学药剂选择

1采用混凝沉淀工艺处理电子工业废水时,投加药剂的种类及数量应根据废水水质(pH、碱度、SS等)、污染物性质(如相对分子量、分子结构、密度、浓度、疏水性等)试验确定。

2混凝剂的选择宜按表4.4.11的规定确定。

3聚丙烯酰胺(PAM)的使用条件

1)PAM应用于铝盐、铁盐混凝反应完成后的絮凝;其用量通常应小于0.3mg/L~0.5mg/L,投加点在反应池末端。

2)PAM应设专用的溶解(水解)装置,溶解时间应控制在45min~60min,药剂配置浓度应小于2%,水解时间12h~24h,水解度30%~40%。

3)PAM溶解配置完成后超过48h不能继续使用。

4)PAM常温下保存、贮存应考虑防冻措施。

4助凝剂可选择氯(Cl2)、石灰(CaO)、氢氧化钠(NaOH)等。

4.4.12计量泵选择与控制

1计量泵一般采用隔膜泵,投加压力较高的场合宜采用柱塞泵。

2计量泵应有备用,并尽量采用相同的型号和规格。

3混凝剂或助凝剂的投加宜选用自动控制计量泵。

4溶液投配管配备必要的溶液过滤器,防止计量仪表堵塞。

5投加特殊药剂(加碱、酸、三氯化铁等)的加注系统应注意计量泵及系统配件材质的耐腐蚀要求。

Ⅲ沉淀池

4.4.13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沉淀池的设计参数应根据废水处理试验数据或参照类似废水处理的沉淀池运行资料确定。当没有试验条件和缺乏有关资料时,其设计参数可按表4.4.13的规定确定。

2斜板(管)设计一般采用斜板间距(斜管直径)50mm~80mm,其斜长不小于1.0m,倾斜角60°。

3有污泥回流的斜板(管)沉淀池,回流污泥根据工艺要求可与药剂同时加入到废水混合池、或与药剂混合后加入到废水中、或先与废水混合后再投加药剂。其计算流量应为废水和回流污泥之和。

4斜板(管)沉淀池的排泥宜采用机械排泥或排泥斗。沉淀池排泥斗的斗壁与水平面的夹角,园斗不宜小于55°,方斗不宜小于60°,每个泥斗应设单独的排泥管和排泥阀。

5斜板(管)沉淀池宜设置底部自动清洗装置。

Ⅳ气浮

4.4.14气浮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浮适用于去除水中密度小于1kg/L的悬浮物、油类等污染物,宜用于废水处理,也可用于污泥浓缩。

2气浮工艺类型包括加压溶气气浮、浅池气浮、电解气浮、叶轮气浮等,具体设计参数应按相关技术规范确定。

3气浮处理系统应设置水位控制单元,并有调节水位的措施,防止出水带泥式浮渣太厚。

4排渣周期依浮渣量确定,周期不宜过短,一般为0.5h~2h,浮渣含水率可按95%~97%考虑,渣厚控制在10cm左右。

5浮渣宜采用机械方法刮除。刮渣机的行车速度宜控制在5m/min以内。

6气浮工艺设计时应考虑水温的影响。

Ⅴ过滤池

4.4.15过滤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废水经加药沉淀后,是否需要过滤,应根据出水水质要求确定。

2当需要设计过滤池时,可参照《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中有关规定执行。

3过滤池的反冲洗水应返回废水调节池,不得直接外排。

Ⅵ吸附

4.4.16当再生水需要进行脱色、除臭、除重金属和去除难以氧化的有机物时,可采用活性炭、大孔树脂、沸石、磺化煤等进行吸附处理。

4.4.17活性炭吸附系统的设计与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进行静态选炭及炭柱动态试验,根据被处理水水质和后续工序要求,确定用炭量、接触时间、水力负荷与再生周期等参数;

2选择的活性炭应具有吸附性能好,中孔发达、机械强度高、化学性能稳定、再生性能好的特点;

3活性炭使用周期宜以目标去除物接近超标时作为再生的控制条件;

4活性炭的再生宜采用高温加热再生法。

4.4.18活性炭吸附器的设计宜通过试验或按类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确定。当无资料时,宜采用下列数据:

1进水浊度不宜大于3NTU;

2设计流速宜按下列情况选择;

1)当用于吸附水中有机物且位于多介质滤器和反渗透之间时,流速宜为8m/h~10m/h;

2)当用于吸附水中有机物且位于超滤和反渗透之间时,流速宜为10m/h~15m/h;

3)当用于吸附水中余氯时,流速不宜大于20m/h。

3活性炭池层高度及运行周期,宜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吸附水中有机物时,装载高度不宜小于2m;

2)当进水COD小于或等于30mg/L时,设计运行周期不宜小于1000h;

3)用于吸附水中余氯时,装载高度不宜小于1.5m,设计运行周期不宜小于8000h。

4.4.19活性炭吸附器的经常性冲洗周期宜为3d~5d,水冲洗强度宜为11L/(㎡˙s)~13L/(㎡˙s),冲洗时间宜为8min~12min,膨胀率宜为15%~20%,定期大流量冲洗周期宜为30d,冲洗强度宜为15L/(㎡˙s)~18L/(m2.s),冲洗时间宜为8min~12min,膨胀率宜为25%~35%,冲洗水宜采用活性炭吸附器产水,反冲洗水管上应设流量调节和计量装置。

Ⅶ离子交换

4.4.20离子交换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离子交换法可用于处理含重金属离子、大分子有机物的污水,也可用作反渗透的预处理工艺或后处理工艺。

2采用离子交换法处理污水时,宜选择酸、碱消耗量低的工艺,树脂的工作交换容量宜低于理论值,同时应选择机械强度高、抗污染能力强的离子交换剂。

3离子交换系统的反洗水宜回收利用。

4离子交换器的进水宜符合表4.4.20的规定。

Ⅷ超(微)滤

4.4.21超(微)滤装置的进水水质指标宜符合表4.4.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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