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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安徽省环保厅发布了关于加强环评资质监管规范环评机构从业行为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市、省直管县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环评机构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从业行为,根据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结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级环保部门监管职责
(一)我厅负责组织对全省环评机构及登记在其名下的环评工程师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负责实施环评机构年度检查、环评机构飞行检查等;负责建立和完善环评机构及环评工程师个人信用档案;负责对外发布注册在我省的环评机构、在我省开展环评业务的外埠环评机构及其环评工程师从业行为信息、检查考核结果、违规行为及处罚信息等。
(二)各地环保部门对在其辖区内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结合环评文件受理、审查、审批等日常管理情况对环评机构及环评工程师进行日常考核,各级环保部门应对日常考核中发现的环评机构、环评工程师违规行为、不良记录等进行查处,查处情况应及时公开并报告我厅。
二、严格实行环评合同和资质查验制度
(一)严格实行环评文件合同查验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在受理环评文件时,要严格查验环评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主要查验内容为:合同签明的建设项目名称必须与环评文件所列建设项目名称一致;合同必须是由环评机构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不得由环评机构内设、分支机构或个人、其他中介机构代签;环评经费收费单位必须与环评机构一致;合同不得附加涉及环评审批事项的各类承诺条件。
合同查验应查验合同原件。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受理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符合上述要求的,留存合同复印件并与其他受理材料按程序流转下一环节,最终存入环评审批档案。
(2)严格实行环评机构资质查验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在进行环评文件受理、审查、审批时应对环评机构承接的环评业务与其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进行核查:
1. 受理部门查验内容包括:承接的环评业务必须与环评资质证书上载明的行业类别一致;环评机构的环评资质等级必须满足规定的该类建设项目环评资质等级的要求;环评资质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环评资质证书缩印件和编制员名单表页格式必须符合统一规定。
符合上述要求以及其他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按程序流转到下一环节。否则,不予受理。
2. 审批部门查验内容包括:对受理部门查验的内容进行复查;将环评机构资质与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的职业资格和登记情况与环保部公开的环评机构信息、环评工程师信息进行对照查验。
经查验符合要求的,按程序处理环评文件。否则,予以退回。
(三)规范环评机构在技术评估活动中的行为。需要进行组织技术审查的,环保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估机构在组织召开环评文件技术审查会时,应要求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到会签到(不得代签)并作为主要汇报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应由评价机构书面说明原因,记入日常考核记录;查验编制主持人身份证及职业资格证复印件;技术审查时应将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对项目及环评文件的了解程度纳入日常考核。资质查验情况及会议签到表应纳入环评文件审批档案或技术评估档案妥善保存。
三、加强环评机构日常监管
(一)建立飞行检查机制。我厅将按“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在环评机构日常监管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安排检查时间,对注册在我省的环评机构进行抽检,每年抽检环评机构数不少于总数的30%。检查内容包括:相关项目的环评文件编制委托合同、环评文件编制费用收款凭证、全日制环评工程师在岗情况等。对多次检查均不在岗的环评工程师,将纳入重点检查名单。飞行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开,并纳入环评机构信用档案。
(二)建立环评机构信用档案。我厅在门户网站中设立专栏,公开省内环评机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资质类别、业务范围、联系方式,同时公开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对其查处的不良信息;对省内市、县环保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日常管理中通报给我厅的环评机构不良信息及查处情况及时进行公开。
(三)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或评价范围承揽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及环评工程师,将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从严处理,严厉查处环评从业违规行为。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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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南公布河南省环境影响评价从业机构名单。共331家。其中河南省环评机构256家,在河南开展业务的省外环评机构75家。详情如下:河南省环评机构名单1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2河南省冶金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3河南省化工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4中国电建集团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5河
日前,江西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省政府公文处理单(关于推动江西省环评中介服务减时间、减费用、强监管的改革建议)的反馈意见。全文如下
日期,丹东生态环境局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机构服务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推进“放管服”改革需要,环评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取消了环评机构资质管理,对监督管理、责任追究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对提升环评审批效率、激发基层改革活力、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环评领域弄虚作假现象仍屡禁不止,给环评制度带来了负面影响。
近年来,安全、环境第三方服务机构因违规事件被卷入行政处罚及刑事犯罪的案例有所增加。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明确将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机构包含在内的中介机构,就“弄虚作假”行为首次纳入刑事制裁范围。该修正案生效后,作为中介组织的安评机构、环评机构、监测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安评文件、环评文件、监测报告的中介服务时,如果弄虚作假,将承担严厉的刑事制裁。
日前,河北发布关于加强河北省环评机构从业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关于征求《加强河北省环评机构从业管理的通知》意见的函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等文件要求
“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是落实湛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体现。”这是今年3月,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的《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中的一句话。深圳市工程的环评文件35次出现“湛江”,不可谓不魔幻。环评是约束项目和园区准入的法制保障,是在
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19〕3号)规定,我厅组织开展了2019年度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将评定结
8月19日,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主持召开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会议指出,制定《办法》是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必然要求,是贯彻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
2018年12月29日《环境影响评价法》公布施行,法律中取消资质相关条款2019年1月2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征求意见截止日为2019年4月3日),取消环评资质管理事项,同时公告指出: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
日前,围绕“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解读,记者采访了文登区环保局总量办主任刘士军。记者:为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保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
趋势终究无法阻挡,“安评”资质改革来了。今年初,《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环评资质”取消正式官宣,第三方中介的从业者们一片哗然,尽管心中早有准备,但当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真正落下,心头还是诚惶诚恐。尤其是很多“安评人”,心中更是不免顿生疑云:“环评天下大变,安评岂能独善其身?”
春节刚过,很多公司还没有开工,国家生态环境部的网站上却惊现环评文件编制单位有关问题线索的移交单,生态环境部向宁夏、内蒙古、黑龙江、河南等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移送部分环评机构问题线索,并要求上述地区依法开展调查取证,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2019年5月15日前报送。好快的节奏,好大的决心!
近日,生态环境部官网发布公告,公布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此外,生态环境部环评司负责人就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许可的背景、强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及后续工作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改通过的《环境影
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在持续两年多的种种揣测和议论纷纷之后,终于到了要和“环评资质“说再见的时候了。1“环评”去资质化历程2017年10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自此,民间就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我部正在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正式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并取消了环评资质,建设单位可自行委托技术单位编写环评报告。新编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正式签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正式签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正式取消环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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