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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4日、15日,法律专家们就《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展开密集的专题研讨。
7月14日
《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专家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2017年第15期立法专家咨询会在北京召开。
图片来源: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微信公众号
研讨会开始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蔡微巡视员,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王力处长先后介绍了《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的立法背景和主要考虑。
与会专家学者包括:全国政协社法委驻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吕忠梅兼职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王树义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罗吉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胡静副教授,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倡导总监葛枫等。此外,还有部分学者提交了书面修改意见。
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十分必要。
防治土壤污染,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阶段,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通过立法实施土壤污染分级分类防治,对未受到污染的农用地土壤予以保护,对已受到重金属污染的土壤实施综合治理,任务已十分紧迫。
专家学者认为,《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总体上仍比较粗糙,与法律要“立得住、行得通、切实管用”的立法目标差距仍较大。
专家学者建议,应从准确定位立法目的,理顺管理体制并明确各部门的职能定位和责任范围,贯彻分级分类管理,增加土壤污染源调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鼓励公众参与,增强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章节的逻辑结构,条款顺序和文字表述等方面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以上文字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7月15日
在河北保定举行的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年会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问题分论坛上,各位与会专家就《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充分研讨,踊跃发表各自观点,为我国立法建言献策。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清华大学环境资源能源法学研究中心主任王明远,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黄锡生,中山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研究所教授李挚萍,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邓海峰,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副所长杨素娟,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爱年,佛蒙特法学院教授MarkLatham以及河北大学法学院的领导、教授、自然之友法律团队等40余人参加此次研讨。此次会议由王灿发教授主持,邓海峰教授点评,各位专家学者针对该草案进行研讨并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
与会专家学者明确了《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的重要性,对本草案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了研讨并提出修改意见。
1.结构与逻辑问题
首先,各专家学者指出明晰立法调整对象的必要性问题。其中着重指出,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保护优先的原则,保护和利用是相对的,保护应该在前面,所以本草案也应确定保护优先的原则。
2.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处理
部分发言专家学者指出本草案并没有处理好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本草案与其他法律有重叠和冲突的问题存在。比如,如何处理本草案与《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所以,如何解决各法律的关系是重点之一。
3.相关原则与规则
与会期间,各专家学者指出本草案中的相关原则与规则应该更加明确。其中,法律的溯及既往问题、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等为重点讨论内容。,很多专家认为污染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该污染是在本法律实施之前产生的;专家学者还指出,本草案责任主体认定不明确,而这正应该是本法律的应该解决的核心问题。
4.操作上的难度
多位专家指出,本草案意在协调各政府部门协同合作,但并没有解决各部门协同合作时的制度障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何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合作,如何处理部门之间的关系、权责等问题应当解决。
与会专家学者分别指出本草案内容在实际操作上的问题,本草案对于相应标准、责任划分、评估范围、实施机制等界定和说明过于概括模糊,在草案可行性问题上有较大的漏洞。
其中,与会专家学者指出以下问题:
有毒有害物品的评估范围问题;
修复机制的可行性问题;
责任主体认定的法理基础问题、责任主体行为规则的可行性问题;
土壤作为环境要素与自然资源双重属性的协调问题;
土地使用权人没有做类型化区分的问题;
土地承包权人、使用权人设定与流转凭证的保护土地义务条款设定问题;
未利用土地污染本底量的认定问题;
土壤污染的发现与认定机制问题等。
5.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各专家学者针对本草案中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落实与实施问题均提出疑问,其中公众参与的范围不明确以及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措施不足为与会者指出的重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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