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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关于涉VOCs排放项目有关环保准入政策实施时限的通知

2017-07-24 10:49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VOCs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大气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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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极星VOCs在线获悉,广东中山环保局印发关于涉VOCs排放项目有关环保准入政策实施时限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涉VOCs排放项目有关环保准入政策实施时限的通知

各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严格涉VOCs排放项目的环保准入,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于2017年6月14日,印发了《中山市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行动计划(2017-2020年)》(中环[2017]71号)(下称“《行动计划》”),为落实《行动计划》有关要求,现就涉VOCs排放项目有关环保准入政策实施时限通知如下:

一、自《行动计划》印发之日(即2017年6月14日)起,不再受理城市功能核心区(东区、西区、南区、石岐区)、生态发展区(五桂山)范围内新、改、扩建的使用溶剂型涂料涂装工艺、使用溶剂型油墨印刷工艺等高VOCs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申请(或备案),6月14日前已受理的项目不作限制。

二、《行动计划》中关于“推行建设项目环保管理VOCs总量控制前置审核制度,对涉VOCs排放行业实行VOCs‘减二增一’政策”和“全市范围内不再审批(或备案)除共性工厂外的使用溶剂型涂料涂装等相关工艺的规模以下企事业单位的项目”等相关规定,待我市涉VOCs排放项目环保准入政策、VOCs总量控制方案等出台,并对“减二增一”、“规模以上”界限等作详细定义后再正式施行。

特此通知。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23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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