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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关于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7-07-27 16:4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制青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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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青海省政府印发关于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17〕11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加快推进全省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工作,增强改革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规范污染物排放与管理行为,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实施排污许可制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环境保护的具体举措,是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都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完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实施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对于全面深化生态领域改革,提高环境管理效能,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全面改革完善和实施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使之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有利于落实排污者主体责任,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持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加快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实施方案》为指导,分步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改革构建污染治理责任体系,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排污单位守法、管理部门执法、社会监督护法的平台,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改善质量,严控总量。将区域环境质量作为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重要因素,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要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加严许可排放量等措施,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推动改善环境质量。

制度融合,衔接顺畅。有效衔接排污许可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排污权交易和融合总量控制等制度,为环境税征收、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减少重复申报,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提高管理效能。

权责清晰,强化监管。企事业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环境保护部门基于企事业单位守法承诺,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公开透明,社会共治。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流程全过程公开,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及时公开,为推动企业守法、部门联动、社会监督创造条件。

(三)总体目标。分行业推进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2017年7月起,全省火电行业企业必须持证排污;2017年底前,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的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到2020年,完成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名录内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依托国家平台建立省级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形成较为完善的排污许可制度,与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有机衔接,切实发挥管理效能,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形成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协调统一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

三、规范发放排污许可证

(四)积极推进“一证式”综合管理。将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税、排污权交易等制度相融合,形成贯穿排污单位建设、生产、关闭全生命周期的环境管理制度体系。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要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统一环保监管数据。通过排污许可管理,将排污单位实际污染物排放数据作为环境统计、排污收费、污染源排放清单等各项污染源管理制度的数据来源。加强数据管理与应用,依托国家统一的排污许可信息化实现管理流程的信息化,自下而上汇总形成区域、行业污染物排放基础数据库。扎实做好全国第二次污染物普查工作,全面查明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状况,为进一步优化排污许可证管理打好基础。

(六)建立市场激励机制。对自愿实施严于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加大电价等价格激励措施力度,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与拟开征的环境保护税有机衔接,交换共享企事业单位实际排放数据与纳税申报数据,引导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并诚信纳税。排污许可证是排污权的确认凭证、排污权交易的管理载体,排污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基础上,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和升级改造等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可按规定在市场交易。

(七)严格发放范围。各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名录筛选确定辖区内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分为综合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对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的不同类型企业实施排污许可差异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简化管理的内容包括申请材料、信息公开、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要求。

(八)明确许可证核发权限。按照国家要求和我省实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市(州)环保部门组织所辖县级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原则上由市(州)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行综合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州)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后,由市(州)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各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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