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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向安徽省反馈督察情况

2017-07-30 11:47来源:环保部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督察安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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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决策部署,2017年4月27日至5月27日,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安徽省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并形成督察意见。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督察组于2017年7月29日向安徽省委、省政府进行反馈。反馈会由李国英省长主持,朱之鑫组长通报督察意见,李锦斌书记作表态发言,翟青副组长,督察组有关人员,安徽省委、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

督察认为,安徽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安徽省成立由省委书记、省长共同担任主任的环境保护委员会,出台扎实推进绿色发展着力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安徽样板实施方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实行省级领导分包重点地市、重点区域、重点企业,保证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到位的“包保”制度,并要求市级领导“包保”到县,压紧压实责任。

积极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在新安江流域启动全国首个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连续四年达到水质补偿条件,为全国生态补偿工作提供了经验。建立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2014年以来省级财政投入生态补偿资金2亿元,推动了大别山区水环境资源保护。

积极推动长江经济带保护工作,严禁污染严重、风险较高的化工项目落户长江两岸。积极开展沿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芜湖市关闭二水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多年难以解决的中石化油品码头;铜陵市拆除三水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多个货运码头。着力推进污染整治,截至2016年底,全省燃煤电厂累计完成2375万千瓦超低排放改造;安排秸秆资源利用和禁烧奖补资金11.4亿元,秸秆禁烧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积极开展淮河水污染防治,淮河干流水质总体保持稳定。出台安徽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分三批对全省16个地市开展省级环境保护督察。

安徽省高度重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严查严处群众举报案件并向社会公开。截至6月底,督察组交办的3719件环境问题举报已基本办结,责令整改3113家,立案处罚803家,累计罚款2635.2万元;立案侦查52件,拘留63人;约谈637人,问责476人。

督察指出,安徽省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积极进展,但重发展、轻保护问题依然存在,一些区域性环境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存在薄弱环节。督察谈话中多数同志反映,安徽省一些领导干部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对自身肩负的环保责任认识不到位。一些地方和部门环境保护法治意识淡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出台后,条例规定的有关要求基本没有落实,甚至仍然大量违法开发建设。2011年通过行政区划调整,将巢湖整体纳入合肥市管理,并成立安徽省巢湖管理局,以便对巢湖实现统一保护监管,但由于职能交叉,权责不清,监管不力,体制优势没有得到发挥。

政绩导向存在偏差。2016年省政府对各地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经济发展权重由上年14.6%~22.3%上升到27.5%~32.5%,但生态环境指标权重却由上年14.6%~22.3%下降到13.5%~20.5%。2014年大气污染治理考核中,蚌埠、淮北、铜陵、六安4市空气质量下降,考核结果应为不合格,但实际考核结果为良好或合格。淮南市政府对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南高新区、安徽现代煤化工产业园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无论是考核内容,还是指标体系均无环境保护要求。六安市对环境保护部门下达招商引资任务,并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一些部门和地方工作不严不实。省水利厅虽然组织开展过入河排污口排查,但对全省入河排污口底数不清,日常管理严重缺位,大量入河排污口长期超标排放。省国土资源厅履职不到位,没有按要求开展督查和考核问责,导致安徽省“三线三边”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矿山治理工作严重滞后。省环境保护厅对池州市东至经济开发区突出环境问题实施挂牌督办,但在整改要求未落实的情况下,仅凭东至县政府做出的承诺即于2015年12月解除挂牌,工作流于形式。

原标题: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向安徽省反馈督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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