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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支持PPP立法:如何给社会资本画圈

2017-08-08 14:12来源:PPP有例关键词:PPPPPP项目PPP立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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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国家保障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资本方依法平等参与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

第四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排斥或者限制非公有制社会资本方依法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由上一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意见稿明确要求不得排斥或限制非公有制社会资本方依法参与PPP项目,并在第四十三条中明确惩处违规的措施。尽管,意见稿中反复强调限制对非公有制社会资本的排斥,但在PPP实际操作过程中,民企和国企的参与度正在迅速的发生变化。

从以上图表可以看出,国企中标项目占比呈逐年上升趋势,由2013年的占比23.3%,上升到2017年上半年的51.86%,并赶超民营企业。此次立法,会使国企和民企参与PPP项目的趋势发生怎样的变化?是照这样的趋势走下去,还是达到一个平衡,或者实现民企的反转呢?

透过行业细分数据可以看出,国营企业投资的PPP项目多为3亿元以上的大项目,集中在交通运输、市政工程、人居改善、交通站场等领域。而民营企业则在公用事业、农林旅游、医疗养老、生态环境等投资规模小、易产生现金流的领域占据一定的优势。

此次立法对于社会资本方的规定,势必会对以后PPP项目的实践产生重大的影响,市场占有状况会发生何种变化,是否也是立法过程中应当加以考虑的问题?

延伸阅读:

大数据分析|如何用数据支持PPP立法?

原标题:各社会资本方中你属于哪一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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