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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08-10 13:2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污水处理上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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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上海环保局印发《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征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意见的函

沪环保函〔2017〕4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控制污水污染,拟修订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17年9月15日前反馈至市环保局科技标准处、市水务局科技信息处或标准编制单位。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局网站http://www.sepb.gov.cn科技标准栏目中的环境标准与技术规范中检索查阅。

联系人:周蓉(上海市环保局科技标准处)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

邮编:200003

电话:(021)23115613

传真:(021)63556020

电子邮箱:zhour@sepb.gov.cn

联系人:胡挺(上海市水务局科技信息处)

地址:上海市江苏路389号

邮编:200050

电话:(021)52397000-6667

传真:(021)62522382

电子邮箱:yating0511@163.com

联系人:陈漫漫(上海市环科院)

地址:钦州路508号

邮编:200233

电话:(021)13818157928

传真:(021)64758279

电子邮箱:chenmm@saes.sh.cn

联系人:韩晓嫣(上海市城市排水监测站)

地址:上海市杨柳青路103号

邮编:200062

电话:13621999707

传真:(021)62160406

电子邮箱:13621999707@126.com

附件:1.征求意见名单

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4日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安全运行,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对DB31/199-200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进行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99个排入水体的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其中第一类污染物17项,第二类污染物82项;55个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其中第一类污染物同排入水体的第一类污染物17项,第二类污染物38项。本标准对适用范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与污染物的监测要求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对DB31/199-2009的主要修订之处如下:

--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调整了标准分级,将原第一类污染物两个级别的排放标准统一为一级排放标准;将原第二类污染物三个级别的排放标准调整为二个级别;

--增加了总锑、总铊、总铁、二氯甲烷、硝基酚、硫氰酸盐6项污染物控制指标;取消元素磷污染物控制指标;

――调整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

――更新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测定分析方法;

——增加了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质管理、污染物项目及排放限值。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31/199-2009及DB31/T445-2009。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年*月**日批准。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排水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漫漫、韩晓嫣、杨青、康丽娟、李丹、曹勇、张辉、张爱平、顾竹琴、耿亮、严冬。

DB31/199标准于1997年11月首次发布,2009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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