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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河北省大气环境监测专项实施方案 》

2017-08-10 14:36来源:河北环保发布关键词:空气质量监测环境监测数据网格化监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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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内部质量控制及外部监督

7.推行第三方运维机制。环境空气质量、工业园区以及机动车尾气在线监测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全面推行第三方运维机制,第三方运维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新增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采取政府监管、企业负责、自行运维或采取第三方运维模式,企业和第三方运维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8.环境空气监测质量保障。构建省级环保部门及驻市监测机构为责任主体的质量控制体系,实施卫星监控等新技术手段,建设和完善省级质控实验室,开展量值溯源和传递,加强内部质量控制。

强化对第三方运维机构的监督管理,明确考核标准。采取驻市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形式,加大抽查力度,实现外部监督常态化;引入社会监督,2017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开全部环境空气自动子站监控视频。(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9.污染源监测质量保障。企业和第三方运维机构及其负责人对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负责,市级环保部门负责日常监督,开展在线设施的巡检、比对;省级环保部门加强抽检力度。(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10.机动车尾气监测质量保障。强化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日常监管。结合遥测倒查和巡查暗访等方式做到监管全覆盖。每年完成50%以上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抽查和3个批次以上新车一致性检查,确保机动车检测规范有序。(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3深入实施信息公开

11.实时公开环境质量信息。按照“能公开、尽公开”的原则,自2017年4月起,向社会公开全省168个县(市、区)环境质量实时监测数据;11月底,实现微信平台数据发布。(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12.公布环境质量排名。引入奖惩机制,自2017年4月起,每月、每季度向社会公布全省168个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以及改善率排名。(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13.公开企业排污信息。按照《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的要求,重点企业向社会实时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并在厂区外围显著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接受群众监督。(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14.公开机动车排污信息。各市县政府要将机动车尾气检测不合格车辆信息予以网上公开;省级有关部门要在主要路口设置显示屏,显示遥测超标车辆信息。(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主要承办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政策措施

15.制定《河北省环境空气生态补偿监测管理办法》。按照“将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市县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

16.完善对第三方运维管理的政策法规。出台《河北省环境自动监测第三方运维机构管理办法》,明确委托方、监督方和第三方运维机构的职责,因监督和维护不到位及弄虚作假需承担的经济、法律责任。(牵头责任部门:省法制办;主要承办部门:省环境保护厅、公安厅)

17.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建立环保、公安联动执法机制,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性。(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公安厅)

组织保障

18.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工作任务目标分解,严格落实目标责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部署、调度会,在政策、资金、人员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19.完善规章制度,强化日常监督。完善监测质量控制制度,采取交叉检查、联合执法,定期督导,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有效。(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20.严格考核问责,引入退出机制。对干预大气环境监测、弄虚作假的相关行政负责人及监测工作人员要严肃查处和问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建立第三方运维机构诚信体系和黑名单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对于诚信缺失、弄虚作假的机构,实行黑名单公告和淘汰退出制度。(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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